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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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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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摘要1: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 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安克明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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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举证时限《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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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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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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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人就《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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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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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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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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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规范公司退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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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自200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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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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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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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摘要】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摘要2:【注解】
(1)村民小组的诉讼方式应当以小组长作为负责人的方式提起,而不应采取小组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村民小组长如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无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如仅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仍有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
(2)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如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则任何村民小组成员都不得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利。
(3)村民小组长缺位时,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不能直接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业主观点不一,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基于何种考虑?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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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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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2006年3月28日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回答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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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应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0号《公司总会计师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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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
摘要2:【注解1】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案件裁判结果正确,不能仅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577号
【注解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59号
【注解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并不是也不能成为当事人辩论争议焦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摘要1:【要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属于倡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规定,相对人相对人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而拒绝出庭将被视为撤诉或者视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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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1)各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都出庭应诉;(2)也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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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解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情形包括:(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2)行政公益诉讼;(3)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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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因此,除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外,行政机关负责出庭一次即可视为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不要求参加每次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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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规定,(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社会公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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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当事人对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提出异议的,(1)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2)原告以此为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3)原告以此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并非绝对,不出庭不影响庭审进行。
摘要1:解读:(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无法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不能对分支机构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但如果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则可以对其采取限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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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施工队工组负责人或者农民工组建工程队负责人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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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7条第2项之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注释】(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举证证明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2)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摘要2:【注解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涉及四类人员——(1)法定代表人;(2)主要负责人;(3)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4)实际控制人。
【注解2】被限高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仍能够以“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为主体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注解3】哪些情形可以对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解除限高措施?——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摘要1:解读: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6条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未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纳入失信名单。
【注释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第3条第2款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一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的,一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单位被采取限高措施的,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四类人员一并被采取限高措施。
摘要2:【注解】对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能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纳入限制消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