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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

摘要1:——股票财产权损失不应包括因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
【裁判要旨】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抛售股票的行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因此,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证券公司把同种、同数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如数还到股民正确的账户上,股民的股票财产权并未遭到损失,在此期间因为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不能纳入损失范围。
【案号】(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9)锡民二终字第74号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0074号

摘要1:【问题提示】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期间,因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股票市值下跌是否纳入损失范围?
【要点提示】
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卖出股票的行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
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证券公司把同种、同数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如数还到股民正确的账户上,股民的股票财产权并未受到损失,期间因为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不能纳入损失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2008年11月28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0074号(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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