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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

摘要1: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1)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其效力状态依附于主债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法院不予保护;(2)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当主债权京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摘要2:【注解1】抵押权保护期间实质为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期间——(1)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2)在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3)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注解2】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1)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2)抵押权从属性,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74号
【注解3】因申请执行诉讼时效中断且执行程序未终结则作为抵押权行使期间未超过。——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794号
【注解4】当主债权经过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证期间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有当事人在前述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则抵押权应受到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