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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摘要2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摘要1:[第274号]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裁判要旨】国有单位基于劳务合同所聘用人员,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的委托,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裁判规则】虽无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权限,但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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