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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摘要2:无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摘要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摘要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摘要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36号)

摘要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6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财政部令(第22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摘要1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5日 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摘要2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摘要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68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要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号)

摘要2:【备注1】《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2017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同时废止。
【备注2】《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号)中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 财税字〔1997〕77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失效】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 财税字〔1997〕77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一切民事法律共同确认的基于原则。如果在民事司法中支持转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事后以财产未经评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则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市场流转秩序,也不利于国有企业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
【裁判摘要】
①从国家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角度看,为避免国有资产因低价转让而流失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主体,规定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对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主体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市场主体间就财产流转发生争议时,要对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给予特殊保护。因为,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一切民事法律共同确认的基本原则。如果在民事司法中支持转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事后以财产未经评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则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市场流转秩序,也不利于国有企业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
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的原则,并规定了评估方法,但其中并未针对单项债权转让是否应当评估以及如何评估作出规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也并无转让单项债权必须进行评估的规定。2002年6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单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意见》明确了“在实践中,对单一债权转让进行评估的操作难度很大。如果出现单一债权转让,可以由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处理。”简单地引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即得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而无效的结论,缺少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摘要2:【来源】韩枚:《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亢文钧与包头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集(总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202页。
【解读1】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2】国家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者,规定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市场主体之间就财产流转发生纠纷时,对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在民事司法中支持转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事后以财产未经评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流转秩序,也不利于国有企业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5号
【提示】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裁判摘要】国有资产转让不仅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应当由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将造成国家的损失,而故意为之,说明当事人并非善意。如果签订转让协议后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受让方明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与之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的,即可认定为恶意申通。在上述情形下,应认定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摘要2

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
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期超过5年,且累计赔偿限额已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可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可将5年以前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予以分配。
【解读】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退股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白银××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许××、甘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和资产评估纠纷案

摘要1:——资产评估机构对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评估结果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对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评估结果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不能以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是否出资到位的有效证据。
【摘要】本案争议的琪生会计公司的甘琪会评字(2000)第084号《白银永峰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系琪生会计公司根据原永峰公司的委托而向其出具的,其目的是为永峰公司联营投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即仅供水峰公司在估算其固定资产价值时参考使用。对此,琪生会计公司在该份评估报告的《声明》中已经明示在先。在大峡公司与琪生会计公司之间,未曾就该项评估事宜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同时,大峡公司亦未证明琪生会计公司曾向其作出过关于评估结果及其评估质量的承诺。大峡公司与许永峰在确认永峰公司的净资产额、金太阳公司对许永峰的负债和许永峰的出资额时,即使参照了琪生会计公司对永峰公司的固定资产所作出的评估结果,也是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该评估报告本身具有这种约束力。法院认为,大峡公司上诉请求中主张赔偿的损失与琪生会计公司为永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大峡公司关于请求琪生会计公司赔偿其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
①当资产评估结果与验资报告发生冲突时,应以验资报告结果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的标准;
资产评估师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可以事先声明第三人之范围。

摘要2:【解读2】会计概述的评估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业规定”,其评估结果是否“失实”,应由管理评估行业的权威机构作出认定,不能以某一评估机构的工作结果作为认定标准来否定另一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4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461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提示1】受让人以低于两年前评估价的价格受让的房地产,可以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增长背景,认定其属于以明显低价受让房地产。
【提示2】《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精神相吻合)。
【摘要】联合公司由三方共同出资设立,设有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其在企业形态上基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应受公司法调整。申请再审人环成公司主张应当适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并不存在,即使其所指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也不能适用于本案联合公司。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规定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另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以往的法律没有对本案争议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参照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认定作为联合公司出资人的汽贸公司、汽修厂享有诉权是正确的。

摘要2:【法条链接】《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解读1】本案根据以下因素认定梁某某与环成公司之间构成恶意串通:
(1)联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某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代表联合公司与环成公司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协议时没有报批,没有评估,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为违法;
(2)环成公司在与联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某代表的联合公司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协议时,也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报批,没有评估,行为违法;
(3)梁某某与环成公司违反的是同一行政法规即其违法性是共同的;
(4)梁某某贱卖联合公司的房地产;
(5)环成公司因为梁某某贱卖联合公司的房地产而获得不当暴利,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解读2】本案系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案件,违反国有资产报批、评估规定并非合同无效之事由,而是双方恶意串通之事由。
【解读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

摘要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280号)

摘要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33号
【提示1】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当事人之间出于短期融资需要,而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协议转让及回购等安排,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裁判摘要1】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提示2】国有资产转让应评估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虽为行政法规,但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摘要2】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质应属部门规章,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效。”鉴于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否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摘要2:【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37辑)】
【规则1】附回购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规则2】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法规,有关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不影响合同效力,尤其是交易价格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没有损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规则3】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系行政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其中有关审批的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尤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没有损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摘要】关于案涉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对《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的影响。其二,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质应属部门规章,原审法院关于该细则系行政法规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鉴于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否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解读】名股实债的效力——股权转让实为融资借贷应认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1)股权回购条款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2)“短期牟利”(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的股权回购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3)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11条规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即使是“长期牟利”的股权回购协议也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法院终审判决: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摘要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法律、法规均表明,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房地产评估专业的资格认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评估活动。经庭审查明,被上诉人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未满足上述条件,不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也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准,不具有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主体资格。上诉人据此对被上诉人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不予确认有效是正确的。

摘要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51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

摘要1:(验资不实、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无效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验资,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导致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但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损失与该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限——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低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516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

摘要2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摘要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0]215号)

摘要2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摘要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

摘要2

【笔记】资产评估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不宜认定资产评估公司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资产评估公司所作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不宜认定无效。

摘要2:【注解】(1)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2)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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