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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7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所规定的二十年期限是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为不变期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针对不动产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只要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都不能再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发生在1994年,鹤峰经合社于2017年3月29日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申请人所称因信访原因而导致起诉的耽延,不符合行政诉讼中有关起诉期限扣除或中断、延长的规定,仍应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鹤峰经合社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20年期限是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为不变期间——行政机关针对不动产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只要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都不能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18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183号
【裁判摘要1】被告错误是否导致起诉期限中断?——本案中,侯某某尽管主张在房屋被拆除不到两个月时曾给吕梁市中院寄出有关立案的快递,但针对另一被告的起诉并不能带来本案起诉期限中断的效果,其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定情形。
【裁判摘要2】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是指,在不变更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前提下追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例如,针对被告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在原来提出的撤销请求的基础上追加赔偿请求、将原来提出的撤销请求变更为确认违法请求,或者只是单纯对于请求金额作出增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请求发生了变化,但请求的基础并未发生变更,因而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内审理新请求,旧请求的诉讼资料或证据资料可以被用于新请求的审理。
【裁判摘要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尽管可以将新旧行为合并审理,但却不是通过原告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须原告首先针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另案提起诉讼,再由人民法院斟酌是否适宜合并审理。本案没有另案提起诉讼固有缺陷,但基本符合合并审理的其他要件,离石区政府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并无予以纠正的必要。
【裁判摘要4】发回重审规定的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仅限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使“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不是必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法律还强调,“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体现的是对于诉讼程序的成本考量,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案件终审不终。值得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针对的基本是案件仍需要重新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形,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4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449号
【裁判摘要】疫情不构成行政起诉期限扣除——本案的争议在于杨某某未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杨某某提出的理由包括疫情、外地治疗疾病、不知道起诉方式等,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立案材料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络立案等多种方式,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立案渠道。即使受疫情影响,杨某某仍可以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进行立案,疫情并不构成杨某某立案的根本妨碍。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告知杨某某立案的渠道,但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也可以事先与法院进行沟通,提出立案困难的申请。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杨某某在长达三个月期限内就无法正常起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原审法院提出过延期申请,或者进行其他沟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杨某某昇自行负担。法律规定的起诉或上诉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变更,这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摘要2

【笔记】什么是行政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摘要1:解读1:行政起诉期限扣除(《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1)“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是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A.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当事人依据政府给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这并非是由当事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其时长应当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B.等待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结果可以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2)不属于应予扣除期间:A.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B.疫情不构成行政起诉期限扣除;C.被告错误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定情形。
解读2:行政起诉期限延长(《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2款)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摘要2

【笔记】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

摘要1:解读: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扣除——(1)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2)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注解】因民事诉讼未结案耽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注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才知道行政行为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计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才知道行政行为并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起诉期限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2017年5月)【摘要】本案涉及行民交叉案件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某于2010年5月知晓涉案房屋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事宜。在瑞丰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中,王某某对被诉房屋抵押行政登记行为提出异议,可作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及延长的法定事由。该民事纠纷二审裁判文书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后生效。王某某就被诉房屋抵押行政登记行为的起诉期限应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其于201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