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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全攻略

摘要1:【目录1】1.什么是股权?2.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什么是股东资格继承? 3.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4.什么是冒名股东?5.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5.1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5.2什么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主要区别?5.3夫妻公司及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5.4什么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对外转让效5.5什么是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 6.股份禁售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7.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涉及矿业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1涉及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9.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10.什么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11.如何认定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12.什么是股权转让协议?13.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14.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殊规定?15.不足额(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16.能否已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17.什么是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手续?18.什么是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虚假陈述赔偿?20.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题

摘要2:【目录2】提示1: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提示2: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提示3: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提示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提示5: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提示6:股权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其他】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股权转让受让人取得股权的股权变更时间节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3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39号
【提示】企业之间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企业财产权,但原企业绩效存在的,不属于企业兼并。
【裁判摘要】万事通公司与水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将水产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路10号院内的全部资产及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万事通公司,保留水产公司企业名称和进出口权,另辟地点独立经营等内容,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通过该协议书设立的是资产转让法律关系。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的资产转让行为已报经水产公司的上级单位辽宁省水产局和省国资局批准,履行了资产评估的必要程序,并且双方已经实际实施了资产转让,因此应当确认资产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万事通公司关于本案的转让行为属于企业兼并,应当适用《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审理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主体不合格,形成水产公司自己卖自己;协议书约定保留公司名称和进出口权及另辟地点独立经营,及转让过程中未对水产公司的三家分支机构进行评估等违反兼并的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撤销该民事行为等上诉主张,因双方设立的法律关系是资产转让而非企业兼并,不应适用有关兼并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而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万事通公司关于已经评估的债权债务未予核实,存在虚假债权的上诉主张,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其有确凿证据,可另行主张;万事通公司关于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的约定显失公平的上诉主张,因缺乏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水产公司答辩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资产转让协议,且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而且资产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效力的答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摘要2:【解读】(1)资产转让的目的(转让标的)是转让企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资产转让的结果是原来的企业继续存在;(2)兼并的目的是转让企业所有权,兼并后的企业所有者发生变化,原来的企业不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对出让人已将债权出质的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能再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提示】债权人转让权利未经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摘要】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
【裁判意见】同时约定质押和再转让视为质权人同意再转让——《担保法》并未禁止出质人转让质物,即便是对股票等质权人对质物不加以占有的标的,该法规定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亦可转让。《债权转让协议》既约定了债权质押,同时亦约定了债权再行转让的条款,应视为双方实际上同意对该质押的债权可再行转让。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0020号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74号裁定书

摘要1:(转让效力
【提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生效条件。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受让另一方所持公司股权并经其他股东同意,应认定股权转让有效。其他股东再通过伪造转股行为将该股份转到自己名为构成侵权。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0020号判决书;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74号裁定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238号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317号调解书

摘要1:(转让效力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可视为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修改。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只可在董事会人员之间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并非董事会成员,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无效;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经过股东会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可视为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进行修改,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法律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238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317号调解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二初字第1795号

摘要1:——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变为股权的转让效力
【裁判规则】股东出资后,该出资转化为股权,股东行使股权应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裁判要旨】股东因出资而取得股东与股份身份相关联,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股权转让其出资,其配偶以该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即使出资款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出资到位后即变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股权与股东身份相关联,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民事关系上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而公司登记的股东也仅为股东个人(不包括夫妻另一方),该登记行为应视为授予其行使处置股份的权利,况且作为公司股东的配偶处分其股份的行为是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程序合法。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二初字第1795号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280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摘要1:广东深圳中院判决西子英诉汪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宣示性登记未履行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
【案号】(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280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63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摘要2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的判定)
【提示1】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提示2】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为业主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且个人独资企业为业主个人所有、控制,故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实质上为业主个人。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即业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中民三终字第62号

摘要1:——股东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
【案号】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中民三终字第62号
【裁判要旨】股权按照股东会决议在自愿基础上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东,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则,其股东转让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后,股东不得再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收回股份。
【摘要】本案徐某等3人与其他股东均与公司签订退股合同,应视为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公司以每股20万元的价格收购股份,属于有限的股东会决定。且这一决定是建立在叶某出资320万元整体购买公司资产的基础上,并未减少公司可独立支配用于经营或偿债的资产,故徐某等3人主张与公司签订的退股合同无效,违反《公司法》和《合同法》规定,无相应证据佐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要2:【来源】《股东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徐××等三人诉××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总第9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3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3号
【裁判摘要】有追索权或者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他已转让的除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提示】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裁判规则】对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系有权处分,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须其配偶的同意。
【裁判摘要】关于艾某、张某某提出的本案所涉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的上诉理由,......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转让采矿权的内容,实际履行中亦没有实施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艾某、张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当股权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时,第三人对股权登记的合理信赖,可以认定为第三人相信夫或妻一方有权处分股权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则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有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6民终1094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6民终1094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某、陈某某在得知王某某、易某某将股权转让给阳某某、欧阳某某后仅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效力无效,至今都没有主张自己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本案中,王某某、易某某转让出的股权本身就来自周某某、陈某某出让的股权,周某某、陈某某仅是今田公司1%的名义股东,周某某、陈某某本来不再愿意经营该公司而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如果此时,周某某、陈某某在仅是公司1%名义股东的情况下,仍然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故周某某、陈某某以王某某、易某某转让股权时侵犯其优先受让权来主张王某某、易某某与欧阳某某、阳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王××诉陈××股权转让纠纷案

摘要1:——股东间“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发生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因其补偿主体为目标公司股东,通常不会浸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民初72号(2016年7月20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104号(2017年5月15日);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2492号(2017年12月15日)

摘要2

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九——股东配偶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摘要1:【裁判要点】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之配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对所涉股权仅享有财产性收益的权利,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股权转让无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均与原股东配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2

(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3号;(2016)鄂民终字278号

摘要1:——执行异议之诉中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股权转让的直接参与者,享有信息和资源优势,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掌握和遵守更应严格,如其漠视与懈怠法定程序的履行及审查,将极大增加金融风险和不法行为的逃避。对股权转让,银行负有严格遵守及审查法定程序的义务和责任。
【案号】一审:(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3号;二审:(2016)鄂民终字278号
【摘要】枝江农商行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广润豪公司作为持有股本总额7.57%的股东,其变更申请,应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因广润豪公司对夕卜转让股权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亦未得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广润豪公司与永富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

摘要2:【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注解】股权转让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且未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案外人以其系该股权受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