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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摘要1:[第62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主要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如是否已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情节严重”只是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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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摘要1:[第81号]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其中,“有意”应理解为仅限于直接故意,即辩护人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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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摘要1:[第444号]肖某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要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作广义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应当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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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摘要1:[第62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问题】辩护人妨害作证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2】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不应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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