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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摘要1:【目录】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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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二手房买卖纠纷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二手房买卖?如何审查二手房交易主体?2.如何进行二手房买卖业主身份认定?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4.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居间合同义务有哪些?5.老旧房地契是否还有效?6.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哪些房地产不能在市场上交易?7.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8.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9.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10.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法律效力?11.如何认定境外人士购房合同的效力?12.一房二卖合同,谁是所有人?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13.房屋买卖“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14.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15.房屋买卖合同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16.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对添附补偿应如何合理补偿?17.房屋借名登记,不动产归属如何认定?17.1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17.2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17.3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规定?19.房屋买卖中的户口迁出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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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泰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佳路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重庆泰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佳路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解除行为之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的解除。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异议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解除责任并赔偿损失。
【裁判意见】解除权相对人未违约但未行使异议权,合同仍解除——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的解除。
【案号】一审:(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560号 二审:(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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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毁约的法律问题

摘要1:【提示】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条款没有明确规定默示违约的具体判断标准,但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个条款虽然是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但是可以作为预期违约的比照判断标准,实际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挥相似的制度功能,当事人可以以抗辩权拒绝履行,以预期违约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在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以后,他就已面临着不能履行的危险,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违约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即使其理由十分充足,证据十分确凿,也不能宣告对方已构成违约,从而解除合同,而必须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的履行担保。履行担保只要足以使债权人消除对债务人有可能违约的疑虑,就可以认为是充分的。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充分保证,则可以证明其已违约。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履行保证,就不能认为其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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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摘要2:【摘要】本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原判决解除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4号

摘要1:——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因地方国有企业破产而免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要旨】二审已届履行期的合同可不再就能否解除作审查——一审依债权人诉请以预期违约解除未届履行期的借款合同,在二审审理期间债务人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可不再就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地方政府单方面转移破产企业债务应属无效——未经债权人同意,地方政府承诺原企业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而以重组后企业上缴地方的税金中逐年偿还的行为无效。
【裁判意见】借用外政府贷款未偿还或为落实债务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即便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亦不因此消灭该债权。

摘要2:【解读1】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未偿还的企业,即使完成破产程序,债权人权利也不因此消灭。
【解读2】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号文第三条和法函(1998)74号文原则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二审已届履行期的合同,可不再就能否解除作出审查——一审依债权人诉请以预期违约解除未届履行期的借款合同,在二审审理期间债务人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可不再就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工行湘西营业部就其与湘泉集团公司签订的18笔借款合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1笔借款合同到期外,其余17笔借款合同因展期均未到期,其除了请求判令湘泉集团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外,还请求判令提前解除其余17笔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并由湘泉集团公司偿还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故当事人双方在一审审理及二审上诉中主要是围绕未到期的17笔借款合同展期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展开的论辩。本院二审审理期间,17笔未到期的借款均已陆续到期,故已不存在是否提前解除合同问题。同时,由于工行湘西营业部一审起诉除请求判决解除17份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外,还同时提出了要求湘泉集团公司偿还相应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二审期间不再对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审查,本院对工行湘西营业部关于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关于解除有关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的判项本院予以撤销。
【裁判要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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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560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46号

摘要1:——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解除行为之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的解除。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异议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解除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号】一审:(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560号;二审:(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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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摘要】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均由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人中冯某某签字确认,该部分鉴定价格为 1 451 136.16元。根据方升公司提交的《藏文化产业创意园项目监理部拟进场人员名单》,冯某某系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鉴证单均系冯某某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冯某某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一审判决以签证单上无监理单位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为由,认定上述签证单是冯某某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予以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应当予以认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摘要1】隆豪公司主张已完工程需要维修花费248 000元,根据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隆豪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方升公司在施工中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图纸施工造成的。在案涉工程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因合同解除方升公司已撤场,由方升公司进行维修已无可能。因此,对该部分维修费用 248 000元应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支付。方升公司提出的不应支付隆豪公司维修费用248 000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摘要2:【摘要2】尽管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但就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方升公司有义务交付和退还,这属于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隆豪公司提出的方升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
【解读】建设单位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中途解除时,施工单位可以突破合同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工程价款。突破施工合同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工程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因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解除;(2)因合同中途解除无法直接采用合同原有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程价款;(3)以定额价结算工程价款更能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裁判规则1】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裁判规则2】当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随之发生变更。
【摘要3】当事人确认实际开工日期应优先认定——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 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 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其次,方升公司在给案涉项目监理机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施工一方的方升公司,还是作为监理单位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均认可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目录】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四、房屋租赁与转租 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摘要2:(续)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七、其他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3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在性质上系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就应当理解为,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后,不仅仅适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违约金责任亦应适用。该规定显然不仅能够适用于买卖合同,同时亦应适用于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其次,即使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为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并且按照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将案涉合同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在性质上与买卖合同相同,前述规定亦应适用。因此,一审法院以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裁判要旨】股权回购合同约定回购期满后另一方归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的,实质为借贷关系。
【摘要】一审法院从案涉合同的利息约定、拟转让股权的份额确定、拟转让股权的交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价金、回购权的约定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六个方面综合分析,从双方的交易目的以及约定回购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条件等因素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同是民间借贷资金的担保也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17号
【裁判要旨】股权受让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综上,王某某关于其超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其没有履行股权受让人的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尽管张某某于2016年9月5日提起本案解除合同之诉时,《转让协议一》所约定的分阶段付款截止日2016年12月15日尚有三个月才届满,但在此前的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内王某某仅履行极小部分付款义务,经张某某多次催告其仍未履行,张某某才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至,王某某仍未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故王某某已构成根本违约。而且,王某某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无继续履约能力。同时,《担保协议书》关于宝清县管委会为王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在王某某逾期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张某某不能基于无效保证获得宝清县管委会的连带清偿,故张某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本案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以及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条件,张某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案涉四份合同。况且,在本案二审审理中,王某某同意解除《转让协议二》、《担保协议书》及《协议书》,应视为双方就该三份协议的解除达成了一致。据此,本案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四份协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张某某已将宝石河酒业公司全部股权过户给王某某,案涉协议解除后,王某某应将股权恢复原状,返还给张庆霄。.....目前宝石河酒业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在王某某向张某某返还股权后,王某某对宝石河酒业公司的投资、代偿债务以及张某某对该公司欠缴出资等问题,可通过公司清算等途径,与王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的350万元股权转让款一并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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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摘要1:解读:合同解除后仍可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摘要2:【注解】(1)原则《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未规定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是否适用。(2)《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新增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2.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026.旅游者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导致违约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利息并不同时支持——股权转让合同因违约解除而返还转让款时,约定违约金能涵盖守约方利息损失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同时支持

摘要1:【实务要点】股权转让合同因违约解除而返还转让款时,约定违约金能涵盖守约方利息损失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同时支持。
【案例索引】见《利息损失能否与违约金一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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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否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

摘要1:解读: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的规定进行,而不包括《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2)对于《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之诉而不是对解除权行使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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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160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1609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是否予以准许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虽邵×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劳务公司请假,但邵×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邵×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劳务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劳务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劳务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公司不构成违法解约并判决对邵×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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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裁判摘要1】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2.3则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2.3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经发包方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及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变相联名转包,若违反此约定视作根本性违约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招标投标文件为依据,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对招标投标文件予以具体细化。中建二局通过施工合同约定放弃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情况下承包人就相关费用及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或索赔的权利,同意增加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上述违约条款不属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竞标人参与竞争的实质性条款,是双方就招标文件中有关违约责任约定的细化与完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建二局以此为由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裁判摘要2】合同专用专用条款中关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的约定有效——根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2.3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建二局以其停工系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主张天安金谷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上述约定不符。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单体主体结构验收所对应的进度款已经支付完毕,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天安金谷公司已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因中建二局自2019年7月29日起停工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且违反了上述约定,在天安金谷公司已尽到催告义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天安金谷公司向中建二局发出的解约函能够产生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日为2019年9月30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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