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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118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1180号
【解读1】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辛××与被告李××于2011年3月27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书》;二、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辛××29.05万元;三、驳回原告辛××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2】二审判决:一、维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辛××与被告李××于2011年3月27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书》。二、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上诉人辛××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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