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通知工会

惠尔普法|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摘要1:解答: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要旨】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建立工会,可通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县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进行变通。——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282号
【注解2】另外观点:公司未设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程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2525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终2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建立工会,可通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县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进行变通——王×于2014年3月6日后离开联通公司,通过他人于当月12日向宁德联通公司、柘荣联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并无证据证明宁德联通公司或柘荣联通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的情形,因此王×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产生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王×应当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待审批,而不是提前离岗。宁德联通公司根据公司职代会决议,以王×严重违反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由将王×退回宁德海峡公司,并无不当。宁德海峡公司作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宁德海峡公司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建立工会,可通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县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进行变通。宁德海峡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供经过上述程序的证据,二审中提供的《关于与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予采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宁德海峡公司作出的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向王×支付赔偿金。但王×一审中只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一审鉴于王×的该诉讼请求,判决宁德海峡公司向王平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摘要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1:【目录】劳动合同概念(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不得按照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该合同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再31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再31号
【裁判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仲裁中,张某某对格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故而程序违法。本案一审,格力公司才提交其向所在单位工会征求意见的函及工会的答复,但格力公司未提交该两份书面材料形成于其解除合同之前的证据,亦未提交工会具体形成决议的参加人员、表决程序等证据,故原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358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358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然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欧浦登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民主议定程序,但该《员工手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并作为合同附件已告知劳动者,其中关于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予以开除的规定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且即使没有该《员工手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提交凭据,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本案中,黄某某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欧浦登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欧浦登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欧浦登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黄某某旷工5天;至6月10日黄某某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欧浦登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欧浦登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欧浦登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黄某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欧浦登公司系依法解除与黄金露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摘要2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499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4997号
【裁判摘要】仲裁期间向工会寄送解除通知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过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原告在仲裁期间向虹桥镇总工会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对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置若罔闻的表现。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摘要2

职代会与工会专栏丨未建立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需要履行工会通知程序?

摘要1:合规建议:1.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的,必须依法通知工会;2.对于未建立工会的,需查证当地是否对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的,可不履行;3.对于无规范性文件对问题作出明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过其他方式替代履行告知义务。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252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中,张×无合理理由多次拒绝谷安天下公司正当用工安排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故谷安天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张×另主张谷安天下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过通知工会程序,但谷安天下公司主张该公司未设立工会组织,张×未对此提出反证,故张×以程序违法为由主张谷安天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就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的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并认定谷安天下公司对张×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谷安天下公司无需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