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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摘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记、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五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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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

摘要1: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是否免除?遗产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人死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的相反裁判观点,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0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9民终666号,认为如果保证人去世时债务还未到期,相应的保证义务还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而相应的保证义务也因其死亡而消灭,保证人的继承人无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为避免争议,可以将重要的保证人列为共同债务人。

摘要2:【注解1】(1)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1475号;其他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5915号;(2)保证人死亡后其生前约定的保证义务如何承担?|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95号
【注解2】保证人去世时债务还未到期,相应的保证义务还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而相应的保证义务也因其死亡而消灭,保证人的继承人无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9民终666号;其他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摘要】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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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摘要】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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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诉李××2继承权纠纷案

摘要1:【提示】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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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 [1987]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
【摘要】此案讼争房屋虽系祖遗产,但陶齐氏已将产权状交与陶国祥,并在两次产权登记和私房改造中,均确定由陶国祥长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齐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当认为该房产权早已转归陶国祥夫妻共有。陶国祥死后的遗产,依法应由邓秀芳及其子女继承。陶冶无权要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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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期的收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

摘要1:【提示】本案的诉讼焦点围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处分展开研讨。
【裁判要旨】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因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质,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和侵权损害责任赔偿范围。而死亡赔偿金本质属性是法律假定的,死者正常余生期间可预期的收入,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作为遗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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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执行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乙的亲属所得死亡赔偿金,是乙的亲属应得的精神抚慰金,而不属于乙的遗产。因此乙的亲属所获赔的35078.73元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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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

摘要1:【提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问题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者继承?
【要点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2007年8月6日);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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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提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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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摘要1:【要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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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死亡赔偿金、遗产
【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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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江城××信用合作社诉黄××等借款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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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摘要1:【要旨】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和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非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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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的,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法院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对遗产进行处置,按先执行再析产顺序处理

摘要1:【实务要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法院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对遗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债务,余款待析产结束后按比例分配。
【案例索引】福建武夷山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340号《占××申请执行吴××民间借贷纠纷案(对被执行人的遗产应先析产还是先执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摘要2: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再88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再88号
【裁判要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继承纠纷有诉讼时效——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摘要2:【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申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申诉人放弃继承,申诉人亦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因此,案涉房产作为未处理的遗产,申诉人应享有继承权。遗产在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在提起诉讼。本案案涉房产依然登记在孙曰明名下,是原始登记状态,并未发生变更登记,虽然孙世兴出租案涉房产,并不能证实是侵害申诉人继承权行为。因此,本案中申诉人作为遗产共有人虽未行使管理的权利并收取房租,并不影响其作为共有人对涉案房产行使物权,终审判决以申诉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及时主张权利,也未举证证明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1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115号
【裁判要旨】继承中分割共同财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继承权纠纷有诉讼时效。
【裁判摘要】本案主要案由是分割共同财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一审原告傅钰年在起诉时同时诉称傅忠谟夫妇以及傅熹年一方多次私自捐赠变卖傅增湘遗产的行为侵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一部分财产。这是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侵犯共有财产提起的诉讼,是侵权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这些变卖捐赠行为均发生在20年以前,故一、二审判决对这一部分财产纠纷不予处理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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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再516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再516号
【裁判摘要】袁××1等人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袁××2死亡时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而袁××3等人的起诉早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原判的处理不正确。因本案系对袁××2和袁××3的所有继承人就遗产所享有的份额进行确认的诉讼,属于物权纠纷,而不属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债权纠纷,本案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袁××1等人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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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摘要1:【要旨】(1)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外,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3)承包收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规定遗产范围;尚未取得的承包收益之折价、补偿价额属于遗产范围;继续承包不属于遗产范围,也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

摘要2:【注解1】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取决于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9.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受害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3.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遗产管理人

摘要1遗产管理人顺序:(1)遗嘱执行人→(2)推选遗产管理人→(3)共同遗产管理人→(4)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遗产管理人→(5)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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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通知和遗产保管义务

摘要1:(1)继承人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单位、居委会、村委会通知: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遗产保管义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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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

摘要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1)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2)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1)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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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规则

摘要1: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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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归属

摘要1:无人继承遗产归属:(1)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3)无人继承遗产适当分给遗产

摘要2

【笔记】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

摘要1:解读:(1)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我国保险法一贯立场侧重维护被保险人利益)。(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认定死亡先后顺序。
【解析】(1)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摘要2:【注解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结果为导致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此时,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目的为确定保险金归属);(2)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后,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存在继承关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继承顺序按照《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而不能按照《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确定继承先后顺序。
【注解2】(1)《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归属(确定受益人是否丧失保险金请求权,在前);(2)《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继承顺序(确定相互继承人关系的继承人之间先后继承顺序,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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