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邮寄送达被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摘要2:【解读】本案实质是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无法完成、未完成邮寄送达(原审法院向被告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252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2523号
【裁判摘要】一审送达不合法导致被告缺席判决,被告在上诉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向柳某某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时,通过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后就直接公告送达,导致柳某某无法参与诉讼,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应认定一审法院在原一审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时不合法。柳某某在收到原一审法院通过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后,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柳某某在本案中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