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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

摘要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0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期限如何规定?问题04|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问题05|法院未履行通知证人出庭手续,证人能否出庭作证?问题07|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具结制度?问题08|证人作证内容有哪些规定?问题09|证人能否转述他人证词?问题10|什么是证人封闭性规则?问题11|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有哪些规定?问题12|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问题13|经过公证证明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问题14|当事人是否有权在庭审前了解证人情况?

鉴定意见

摘要1: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专家证言)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科技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作出的书面意见(科学证据、意见证据)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鉴定意见? 问题02|什么是鉴定书?问题0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有哪些规定?问题04|鉴定人能否不出庭作证?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06|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预交和负担?问题07|鉴定机构能否撤销鉴定意见?问题08|对鉴定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如何规定?问题09|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未依法提出申请,法院是否可以职权决定进行鉴定?问题10|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提示2:造价审计;提示3:财政评审中心做出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鉴定程序启动

摘要1:什么是鉴定启动程序?哪些情形鉴定人可以不出庭?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程序启动以申请鉴定为基本启动方式、以法院职权决定鉴定为辅助方式。
问题01|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3|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问题04|如何确定鉴定人?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具结制度?问题06|鉴定材料是否必须经过质证?问题07|什么是鉴定人按时鉴定义务?提示1: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四个方面要求;提示2: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

摘要2:【注解1】(1)《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明确了鉴定启动的两个基本途径:A.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B.法院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2)法院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而是以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前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1.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注解2】(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5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2)除此之外其他应当有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通过鉴定,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动申请鉴定,在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摘要2: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
司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20年6月5日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38号
【裁判摘要】交行贵州分行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之规定,交行贵州分行一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认可鉴定意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并未让鉴定人出庭,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从一审法院审理情况看,在确认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一审法院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于送达后组织交行贵州分行、中国物流公司双方到庭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交行贵州分行就该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了书写形成时间,并没有鉴定出是谁涂改的,因此不认可该意见书。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当事人到庭质证,从交行贵州分行就鉴定结论发表的质证意见看,并非必需鉴定人员到庭的情形,交行贵州分行实则认可鉴定机构关于“是同一人用同一只笔同一时间书写”的鉴定结论,无论是谁涂改该手写处,均不能证明交行贵州分行与雅博公司、中国物流公司签订了2013年《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因此该鉴定结论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摘要2:无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5民终210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5民终210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公估报告书》均存在异议,原审法院未根据上述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重审。

摘要2:无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4民终33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4民终33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案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对厦门市天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有异议,一审在审理时未通知《报告书》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且该案被上诉人郑成柳在2014年6月30日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上诉人陈亨芬时,其诉请返还的工程占用款为1999322.19元,该诉讼标的是1999322.19元,系郑成柳与其他合伙人自认的总价款,现与《报告书》中鉴定的,并由郑成柳单方提供的委托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明的内容“郑成柳已将收到的7204954.31元全部用于“金象温泉城”,郑成柳不仅未挪用上述资金至“龙须楼”工程,还为“金象温泉城”1#、8#号楼工程垫付了1957100元。”与一审判决“被告陈亨芬应返还给原告郑成柳“龙须楼”工程垫付款人民币784793.5元。”该二项相加的金额为2741893.5元相矛盾,鉴定人未出庭作证,导致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摘要2:无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再245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再24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对杨共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委托事项作出了鉴定意见,杨共玲明确提出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依据不足。

摘要2:无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286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286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及鉴定人未出庭的问题。中瑞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问题主要是对鉴定报告的异议,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建筑面积增加的鉴定与减少工程的鉴定错误。经查阅原审卷宗,中瑞房地产公司的该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已向鉴定机构反馈,且一审法院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中对此异议结合全案证据及中瑞房地产公司的举证情况作出了采信与否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之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本案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从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也经过庭审质证,中瑞房地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鉴定报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之一,原审法院未准许中瑞房地产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合法,原审判决根据鉴定报告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故,中瑞房地产公司有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及鉴定人未出庭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摘要2: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85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853号
【裁判摘要】审理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不认可,在要求重新鉴定未准许后,以书面质询的形式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2013年11月19日该鉴定机构针对上述质询,出具华政(2013)法医医鉴字第1-1号回函,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本院认为,虽然鉴定人员未出庭作证,但此前已经以书面回复的方式的接受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据此,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摘要2:无

【笔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鉴定人未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摘要1:【要旨】(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的,即使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也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意见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当事人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实际认可鉴定意见结论的,以及鉴定人已经以书面方式回复当事人异议的,不属于鉴定人未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摘要2:【注解】对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法院未通知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裁判观点——(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但已经以书面回复的方式接受质询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3)当事人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实质认可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不影响鉴定意见采信;(4)认为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6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简法|价格评估是否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摘要1:解答:价格评估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调整范围,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价格认定规定。

摘要2:【解读】价格评估属于鉴定范畴但不属于司法鉴定调整范围,价格评估中心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且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2001年2月2日 司复〔2001〕1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第0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于实际从事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所确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登记,但应从严掌握。

司法部关于推迟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司发通[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0年8月14日,我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原定两部令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服从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大局,同时,考虑到有关两部令的配套规章正在抓紧制订中,经研究,决定将两部令的具体执行日期推迟到2001年1月1日。
  特此通知。

摘要2: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
司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20年6月5日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规定

摘要1: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引用性法条

摘要2

新证据32|什么是鉴定人的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规则?

摘要1:解答:1.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询问当事人意见后)。2.法院委托鉴定要出具委托书载明(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和(4)鉴定期限。

摘要2

新证据33|什么是鉴定人义务?

摘要1:解答:鉴定人应当(1)签署承诺书,(2)承担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摘要2

新证据38|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预交?

摘要1:解答:鉴定人出庭费用预见在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后,不预交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均有异议分摊预交。

摘要2

新证据39|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负担?

摘要1:解答: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1)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2)由其自行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

摘要2:【注解】鉴定人出庭费用性质上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0〕202号)
【目录】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四、对鉴定人的审查;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摘要2

【笔记】鉴定人在多家鉴定机构从业所作鉴定意见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鉴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2)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鉴定意见并不因此无效。

摘要2

【笔记】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回避情形;(2)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有过业务往来不能证明该方与鉴定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鉴定人不属于回避情形。

摘要2

【笔记】鉴定意见书上无鉴定人员签章是否影响鉴定意见可采性?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第2款之规定,鉴定意见(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章,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2)但是,如果鉴定意见稿上鉴定人已经签章并出庭作证,且当事人对鉴定人身份没有提出异议,正式定稿的鉴定意见书上虽然没有鉴定人签章,属于形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摘要2:【注解1】(1)司法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字,当事人又无提出补正请求的,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281号;(2)司法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裁定发回重审。——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3798号;(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签字系伪造,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参考案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再67号之一
【注解2】评估报告上缺少鉴定或者评估人员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力(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规定缺少评估人员签字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鉴定人未出庭为由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即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1】当事人没有具体提出涉及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予以说明,鉴定人未出庭作证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48号
【注解2】当事人的异议内容鉴定机构已经在开庭前予以回复,对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68号
【注解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并无具体异议意见,也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不适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575号
【注解4】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法院有权决定鉴定人不出庭。——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835号
【注解5】鉴定人已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解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其以鉴定人未出庭为由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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