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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17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1751号
【裁判要旨】土地闲置超过2年,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裁判摘要】关于澄迈县政府作出的155号收地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新大陆公司于1993年9月25日受让土地后仅修筑了围墙,之后一直未对出让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至2000年12月7日澄迈县政府作出收地决定时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出让土地一直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施行)第四条第二款、《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新大陆公司闲置涉案土地的行为已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无偿收回土地的条件。澄迈县政府经报海南省政府批准后作出的155号收地决定程序合法。虽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澄迈县政府分别作出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及155号收地决定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前提下直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公告送达新大陆公司,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因新大陆公司闲置土地满两年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事实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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