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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摘要1: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解读】合同成立地点约定优先——(1)《合同法解释二》(废止)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2)《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释】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能否依据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1)《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2:【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名称不明确,但如果能够依照其协议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则管辖协议有效。
【解读2】约定由“××市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的标的额所对应的法院是否确定:(1)如果案件标的额达到××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性)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2)如果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因××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1】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应发生了变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1)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则由变化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6.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注解2】原被告通过第三人完成借贷的该第三人所在地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由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01号
【注解3】票据贴现可以协议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

十六、垄断纠纷

摘要1: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2】涉及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与证明特殊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密证据)、第12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第13条(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2.如何应对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与证明的特殊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2号: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2号: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2号)
【要旨】
  1.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一个标准。
  2.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摘要2

垄断协议纠纷

摘要1:【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垄断协议纠纷,是指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摘要1:【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排除或限制竞争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摘要2:无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摘要1:【目录】一般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共同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提示1:管辖恒定原则;提示2:行政协议之协议管辖;提示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摘要2:无

破产案件管辖

摘要1:破产案件地域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破产案件还可以考虑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级别管辖:(1)《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定;(2)《审理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2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关于业务分工范围为标准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方案》第条沿用该标准);(3)《审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重整座谈会纪要》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4)《执转破指导意见》规定实行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摘要2:【解读1】破产案件地域管辖:(1)采用债务人所在地为确定破产案件管辖的标准;(2)个别还可以考虑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读2】破产案件级别管辖:
(1)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关于业务的分工范围为标准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A.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执转破管辖: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4)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解读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管辖特殊规定:
(1)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读4】关联企业协调审理管辖特殊规定: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破产裁定法律效力

摘要1:【目录】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义务;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受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与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与继续;民事诉讼管辖;九民纪要解读1: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九民纪要解读2: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摘要2:【注解1】(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相关诉讼继续进行,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与原诉讼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前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2)在法院生效裁判尚未作出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裁判生效后,债权得以确定,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8.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理解与适用】对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原则上以实行按件收费为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561页
【注解2】被执行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注解3】(1)《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不影响破产管理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注解4】预重整不能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重整期间

摘要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不属于重整期间)。

摘要2:【注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之规定,重整程序终止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破产集中管辖规定;(2)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债务人自行参加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及诉讼参加人

重整计划执行

摘要1:我国在重整计划执行主体上采取绝对单一化的模式,即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摘要2:【注解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之规定,重整程序终止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破产集中管辖规定;(2)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债务人自行参加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及诉讼参加人
【注解2】申请执行人未在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能否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恢复执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摘要1: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18.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19.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23.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25.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27.繁殖材料的认定28.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3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3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六、垄断案件审判35.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七、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审判36.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37.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38.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39.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40.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

摘要1:附表一、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具体分工表
(霞浦、周宁、古田法院→蕉城区法院;蕉城区、寿宁、柘荣法院→福安法院;福安、福鼎、屏南法院→霞浦法院)
附表二、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具体分工表
(宁德中院→南平中院;莆田中院→宁德中院)
附表三、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管辖具体分工表
(宁德中院→蕉城区法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

摘要1: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4.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5.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6.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7.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8.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9.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10.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11.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12.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13.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14.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15.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断16.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17.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18.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19.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21.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22.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2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25.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26.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27.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28.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29.基于同一技术方案的两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30.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31.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32.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3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34.在后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基于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出判断35.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服务的来源主体而非服务的功能内容36.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中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37.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39.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40.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41.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42.当事人约定对确定商标权权属的作用43.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摘要2: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判断4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46.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47.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48.古籍点校成果实质性相似的认定49.以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50.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51.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52.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53.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54.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55.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56.繁殖材料的认定57.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58.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59.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60.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6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62.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63.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64.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65.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66.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67.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简法|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1:解答:(1)破产案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关于业务的分工范围为标准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执转破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5)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摘要2: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2.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何种案由,如何确定管辖?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2.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3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管辖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仲裁条款时,法院是否需要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3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何种情形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5.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36.当事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如何处理?案件起诉时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已终止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37.涉落私政策案件是否受理? 38.公务员因退休、辞退等提起诉讼是否受理?39.涉村民自治案件是否受理?40.仅针对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是否受理?41.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2.当事人针对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履责之诉,是否受理?43.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4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行为?45.当事人不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能否提出异议?46.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反诉费用的,能否视为反诉未成立?47.上诉人主张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诉讼费相关问题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五、立案审查相关问题(一)民事诉讼类(二)行政诉讼类(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四)其他程序类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一)民事案件审理类(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摘要2: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撤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摘要2:【注解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应当向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向受理破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注解2】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起诉期间起算点——第三人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之日作为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1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115号
【裁判摘要】王某某1、王某某2、程某某以《委托重整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向金顺来公司、绿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金顺来公司支付补偿款,绿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委托重整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包含金顺来公司取得旺海怡康公司股权所应支付给其股东的对价,该补偿款分现金和重整利润部分,其中重整利润的计算与旺海怡康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有关联的,本案的处理结果将会影响旺海怡康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重整方案的实施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旺海怡康公司破产清算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解读】(1)《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仅包括直接相关还包括间接相关;(2)本案股权补偿款分现金和重整利润部分,其中重整利润的计算与债务人破产清算案有关联,本案处理结果将会影响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中重整方案的实施和结果,应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

【笔记】与破产有关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摘要1:解读:与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和对破产清算结果产生影响的案件均属于《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摘要2:【注解】(1)《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仅指与破产企业有关的纠纷,还包括与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对破产清算结果产生影响的案件;(2)即使案件当事人不是破产企业,但该案件处理结果对破产清算结果有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笔记】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1)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仲裁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2)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交下级法院审理,专属管辖案件(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注解1】破产衍生民事案件管辖涉及:(1)不动产专属管辖和其他专属管辖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竞合?(2)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竞合?(2)申请再审案件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竞合等?
【注解2】破产企业作为第三人案件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1)(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无权就管辖提出异议。(2)破产企业作为第三人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债务人”的规定较为宽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件中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7】81号文件的规定,“有关债务人”是指当破产企业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注解3】破产企业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不包括仲裁案件:(1)《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明确有关债务人案件集中管辖限于“民事诉讼”;(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明确破产企业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不包括仲裁案件在内。

摘要2:【注解4】《九民会议纪要》第113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注解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之规定,重整程序终止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破产集中管辖规定;(2)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债务人自行参加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及诉讼参加人

【笔记】破产企业作为第三人的案件是否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摘要1:解读:(1)破产企业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破产衍生诉讼,该诉讼非《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定;(2)破产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摘要2:【注解1】破产衍生诉讼中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除非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不应将其理解为《企业破产法》上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
【注解2】《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关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均应适用该管辖原则,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1290号

【笔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适用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期限起算点?

摘要1:解读:(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应当向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向受理破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起诉期间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第三人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之日。

摘要2:【注解1】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1)破产债务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关系型规定,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而不应当根据涉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该规定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法院的特别规定,故本案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注解3】《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仅限于以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为内容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程序性形成之诉并非有关债务人实体性权利的诉讼,构成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例外。

【笔记】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是否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摘要1:解读:(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2)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债务人自行参加诉讼。
【注解1】(1)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2)重整程序终止前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仍应当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注解2】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破产债务人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产生的纠纷,股权补偿款分现金和重整利润部分,其中重整利润的计算与债务人破产清算案有关联,案件处理结果将会影响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中重整方案的实施和结果,应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115号《深圳市绿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摘要2:【问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之规定,重整程序终止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破产集中管辖规定;(2)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债务人自行参加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及诉讼参加人

关于宁德市基层法院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

摘要1:【摘要】
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区域为: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
二、福鼎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区域为: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柘荣县;
三、集中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四、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配套文件原文。

摘要2

 共4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