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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雇佣损害赔偿官司

摘要1: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