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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摘要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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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摘要1:[第187号]杨某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业务交由以亲属名义设定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裁判规则】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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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具有相对性——以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为中心

摘要1:【摘要】刑法分则有六个条文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三个条文规定有“利用职务便利”;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对于受贿犯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侵吞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业务占有或者基于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贪污罪的“窃取”,不是所谓的监守自盗(因其属于典型的侵吞),而是将共同占有或由其辅助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贪污罪中的“骗取”,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身份,通过欺骗主管人员,让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将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控制、支配着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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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摘要1:[第1087号]祝某某等贪污案——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裁判要旨】区分获取购销差价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与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非法利益的。如果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转移财产,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的盈利性商业机会交由兼营公司、企业经营,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的,则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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