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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第169号]俞某合同诈骗案——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在刑法修订后如何处理?骗取银巨额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期货炒作和以新贷还旧贷,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摘要】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裁判要旨】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单位不能构成犯罪,对于其中的有关自然人,可按照刑法规定,以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和以新贷还前代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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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摘要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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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摘要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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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摘要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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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612号]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非法购买公民通讯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不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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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第719号]周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1】未经授权擅自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裁判要旨2】涉案信息数量不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涉案信息数量外,量刑时还应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信息类型、犯罪后果等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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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所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如何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非法获取”以

摘要1:[第1007号]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所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如何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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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摘要1:[第758号]赵某某等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裁判要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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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摘要1:【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是指因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黄某某、孙某某盗窃、诈骗案

摘要1:黄某某、孙某某盗窃、诈骗案——网络购物骗局的定性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网络购物中通过设置骗局以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考察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意识来定性。当财物的转移占有系被害人自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诈骗,反之应认定为盗窃。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4)杭上刑初字第323号(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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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使用从网络下载的账号和密码数据包,利用扫描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登录尝试,从而获取正确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所获取的账户和密码数量,确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98号(2014年6月10日,无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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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岳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侵入他人网络游戏空间窃取游戏金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裁判要点】利用购得的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侵入他人游戏空间窃取游戏金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698号(2014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55号(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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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并牟利的行为认定
【裁判要点】因虚拟财产处于游戏运营商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之下,其本质属性是数据,且具有价值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再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价格鉴定等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因此,对于将他人游戏注册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己及同伙游戏账号并通过网络出售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273号(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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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

摘要1:随着网络的发达,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不断增加。但是,对这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决。例如,有的判决将窃取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1]有的判决则否认了盗窃罪的成立,而将其认定为计算机犯罪(主要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问题是,对于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仅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是否存在局限性?如若存在局限性,对这类行为以财产犯罪论处,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具有合理性,又应当如何确定财产犯罪的数额?本文对以上几个问题发表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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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3号)
【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
【要旨】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5号)
【要旨】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36号)
【要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张四毛盗窃案(检例第37号)
【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检例第38号)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摘要2:无

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要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指导意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被告人龚旭将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本公司账号、密码、Token令牌等交由卫梦龙登录该公司管理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不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内外勾结擅自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正常授权范围。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Token令牌登录系统,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侵入并下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犯罪,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要2:无

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

摘要1:【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指导意义】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
1.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
【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有资产。
2.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
【要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3.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
【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4.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5号)
【要旨】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5.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6号)
【要旨】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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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 引导取证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2.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68号)
【关键词】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撞库 打码
【要旨】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3.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69号)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攻击 引导取证 损失认定
【要旨】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结合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客观全面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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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2.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4.周文伟内幕交易案——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5.顾立安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6.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7.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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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5号:张××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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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川0802刑初423号
【要旨】装饰工程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从他人处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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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浙1082刑初898号
【要旨】被告人利用民警身份,以多种方法长期非法获取与其有矛盾的人员及关联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公报私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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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2022年1月29日)
【目录】一、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为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探索法定程序和判断依据;四、大型集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在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下化解风险,为实质合并重整、协同重整、境外承认与执行等破产实务提供样本;五、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企业集团”重整,出售式重整一揽子化解债务风险;六、私募资管业务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认定;七、公司在其利益受损后虽然未提起诉讼,但已经积极采取刑事报案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拒绝提起诉讼有正当理由的,已无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之必要;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九、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的行为与债权人未收回债权的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十、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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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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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终3291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终3291号
【裁判摘要】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该产品为违法产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招财宝产品是否违法。招财宝产品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关于手机MAC地址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虽被上诉人称搜集到的手机MAC地址信息为一串代码没有价值,但手机MAC地址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关于如何规范收集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一审法院未认定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5份《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及《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退款协议书》,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其内容为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成都九正公司与天津和合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成都九正公司与璧合科技公司签订的《“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均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亦予以纠正。

摘要2:【摘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一种试法行为。在其该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本院对成都九正公司要求天津和合公司、璧合科技公司回购产品并返还保证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天津和合公司因出售招财宝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九正公司购买的276套招财宝产品均予以收缴。

 共3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