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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点】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开预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并以销售额为依据确定销售人员奖金的经营行为,不具有传销所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成员身份取得以购买产品为条件、成员间形成“上下线”关系等特点,不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但是刑法没有将此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该种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传销构成要件:①传销是“发展人员”;②传销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③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④传销组织的成员间关系为“上线”与“下线”;⑤传销组织的上线工作人员工资随下线的数量及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加;⑥传销的销售方式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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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要件?3.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观要件?4.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要件?5.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观要件?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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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摘要1:[第717号]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客观上以经营活动为幌子,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具有等级性的组织机构,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裁判规则】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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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

摘要1:[第842号]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分子,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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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摘要1:[第865号]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即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如果不符合该罪构成特征,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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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摘要1: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线上高额返利形成传销模式的经营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传销活动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发展下线的入门资格,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经营活动。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刑初字第228号(2013年12月3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刑二终字第8号(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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