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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91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910号
【裁判要旨】写字楼租赁中,涉及特殊行业如餐饮业的,房屋具备通过餐饮业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要求时房屋具备餐饮条件的应有之义,出租人除房屋自身外还需保证周边环境符合餐饮条件,且承租人实际经营行为并视为对房屋符合使用条件的默认。
【裁判摘要】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承诺此房具备餐饮条件,如果不具备餐饮条件,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屋租金及押金。按照一般理解,房屋具备通过餐饮业环境评估的基本要求是房屋具备餐饮条件的应有之义。马某上诉根据“甲方将商铺在设施、设备完好的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约定,主张双方租赁关系不包括周边环境情况,这混淆了租赁标的物(涉案商铺)与租赁标的物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商铺应当具备餐饮条件),本院对于马某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至于李某某在此实际经营与涉案房屋具备餐饮条件,亦属于不同的范畴,现因涉案房屋无法通过餐饮业环境评估,一审判决依据合同关于“如果不具备餐饮条件,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屋租金及押金”的约定,判令马某退还李某某租金及押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于马某不同意退还租金及押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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