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撤销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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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撤销权能否将债务人的相对人追加为第三人?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相对人为第三人。——备注:已经被《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修改。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1)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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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债权人撤销权?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之规定,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范围——(1)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B.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3)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摘要2:【注释】债权人能否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文书对次债务人实现债权?——《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文书对次债务实现债权。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能否主张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的相对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40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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