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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

摘要1: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然登记结婚,但是由于违反解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摘要2:什么是婚姻无效?什么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和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法院如何受理和宣告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摘要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撤销程序?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的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规定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2)《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新增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解2】《民法典》第1053条、第1054条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而不能通过行政程序撤销。

结婚登记瑕疵

摘要1:(1)当事人以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但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应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2)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3种情形,以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2.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