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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摘要1:遗嘱内容(民法典第1133条)包括:(1)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2)指定遗嘱执行人。
【解读】《民法典》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摘要2:【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视为遗嘱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2)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不能将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不能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7.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公证遗嘱

摘要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摘要2:【解读】(1)原《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属、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2)《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