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

摘要1:非典型担保是指相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外,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
【民法典标签】D388【担保合同】| 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641【所有权保留】|D745【租赁物的所有权】|D768【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摘要2:【新类型担保主要形态】商铺租赁权质押;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资产收益权质押
【注解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让与担保制度作出规定;(2)我国仅认可清算型、处分型让与担保,并未认可流质型、归属型的让与担保形式。
【注解2】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
【注释3】(1)非典型担保即《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之非典型担保涉及担保功能纠纷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
【注解4】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抵押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摘要2:民法典标签:D394【抵押权的定义】;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396【浮动抵押】;D397【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D39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D400【抵押合同】;D401【流押】;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0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D408【抵押权的保护】;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D410【抵押权的实现】;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D41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D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17【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D4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抵押登记

摘要1: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摘要2:民法典标签:D216【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D222【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D389【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2002]行他字第2号,2002年7月26日):因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备注:对应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对财产造成的其他损害”,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赔偿数额。请你院在处理特定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行政赔偿数额。

【笔记】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能否享有破产别除权?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不包括普通破产债权人;(2)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就该动产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而享有破产别除权。
【注解】(1)《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应是对同一抵押标的物享有物权关系的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普通破产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2)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并不因此丧失其优先受偿的性质,否则即意味着无论抵押权是否成立,在法律效力上都与一般债权没有任何实质差异,都将被同等对待,明显与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摘要2:【注释】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别除权)——(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形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2)因此,抵押人破产,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不享有破产别除权)。

【笔记】动产抵押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摘要1:解读:(1)动产抵押不能对在抗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的买受人;(2)除非有“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之一。
【注解1】动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正常交易(目的:动产抵押豁免买受人查询义务)——《民法典》第404条不再区分动产浮动抵押和一般的动产抵押,也不再区分动产抵押是否办理登记,而是规定所有动产抵押都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2】正常经营买受人是指“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最早规定在《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注解3】《民法典》第404条所称的“正常经营活动”既指出卖人正常经营获得(两个要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内+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也要求买受人交易本身没有异常性。
【注解4】已经办理登记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不能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2款)。

摘要2:【注释1】(1)我国民法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2)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采取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如《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的动产抵押),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以不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作为理论基础,也就谈不上物权优先于债权,《民法典》第403条“善意第三人”也包括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而非仅限于物权人。
【注释2】(1)《民法典》延续了《担保法》《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采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2)《民法典》第403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民法典》第403条将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范围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扩张到所有的动产抵押,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就“善意第三人”、第56条就“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认定进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