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D46【宣告死亡的条件】

如何认定继承开始时间?如何认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

摘要1:【要旨】(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时开始。(2)死亡先后顺序推定规则: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亡→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2)下落不明未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要求继承“遗产”不能得到支持,应当以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为由驳回起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1.诉请继承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的“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注解2】(1)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2)除此之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以《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为依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2.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笔记】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宣告死亡?

摘要1:解读: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民法典》未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顺序;(2)《纪要》第1条也不再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但对申请宣告死亡引入《民法典》第32条关于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作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