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摘要1:解答:(1)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2)但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读】《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仍然可以适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520条规定连带债务中具有绝对效力的事项不包括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绝对效力——
(1)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不属于连带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绝对效力: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应中断;
(2)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不属于真正连带债务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享有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注解2】保证人之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同时中断?——(1)共同保证中构成连带债务的保证人之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绝对效力,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共同连带债务的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共同保证中不构成连带债务的保证人之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绝对效力——债权人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对其他不构成连带债务的保证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笔记】担保人代偿后是取得追偿权还是债权人代位权?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00条规定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和对债务人法定代位权(不享有对其他担保人的代位权);(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解析1】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从属于担保人追偿权,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追偿权(其唯一目的在于保障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只有取得追偿权的担保人才享有法定代位权,且该法定代位权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代位权,不包括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代位权。
【解析2】根据《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代偿后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约定利息权利。
【注解】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物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以在向债务人追偿时主张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主张担保物权,从而使其追偿权能够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因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能很多,如果没有对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其追偿权将可能无法得到全部实现。

摘要2:【注释1】担保人追偿权和清偿代位权关系?——(1)并行说:认为担保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还可以向其他共同担保人进行追偿;(2)辅助说——认为清偿代位权只是辅助实现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而不能作为向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依据。
【注释2】共同担保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518条、第519条规定的连带债务或者第178条规定的连带责任?——(1)《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为连带债务或者连带责任的,才构成《民法典》第518条规定的连带债务或者第178条规定的连带责任;(2)连带责任或者连带债务分为真正的连带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不仅对外连带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一债务人承担债务,也包括对内连带即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的连带债务或者连着责任(仅指对外连带);(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民法典》关于共同保证和混合共同担保不能认定为真正的连带债务或者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或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