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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摘要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摘要2:【目录】 代位权性质;代位权构成要件(代位权法定性);代位请求权行使;代位权诉讼中保全措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直接清偿规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驳回;代位权诉讼既判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期还款协议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反诉;代位申请执行制度(《民诉法意见》第300条、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代位权诉讼特征;代位权诉讼可合并审理;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实务观点:债务入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其与该债权有关权利?

摘要1: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1)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2)相对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摘要2:【注解1】《纪要》第8条将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修改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理由:将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与民法典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的立法精神不一致)。
【注解2】债务人尚未与次债务人结算不应认定其怠于主张债权(不符合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65号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1)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2)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法定的债务抵销的条件是“债务到期”(客观的)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主观的),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19号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债权人代位权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之规定,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摘要2:【注解】应收工程款不属于债权代位权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解析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1)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属管辖除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原协议管辖抗辩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对抗代位权诉讼,但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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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未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1)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2)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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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院能否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之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1)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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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超过债务数额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相对人对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有关从权利对应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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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之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审理。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1)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2)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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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代位申报破产到期债权?

摘要1:解读:(1)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根据《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注释】《民法典》第536条首次明确代位申报破产债权制度——《民法典》第536条首次将代位权行使从“请求履行”等实体行为(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扩大执保存行为(代位申报债权和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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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代位权诉讼制度和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哪一种对债权人更有利?

摘要1:解读:(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申请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在提起代位权诉讼;(2)申请执行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因周期长,到期债权的数额可能会因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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