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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质押(金钱质押+保证金账户质押)

摘要1:特殊动产质押:金钱质押、账户质押、退税账户质押、营业质押、最高额质押
民法典标签:D425【动产质权的定义】; D526【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D427【质押合同】; D428【流质】; D429【质权生效时间】; D430【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 D43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D432【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D433【质权的保护】; D434【责任转质】; D435【质权的放弃】; D536【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D437【质权的及时行使】; D438【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39【最高额质权】

摘要2:【注解1】保证金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原告主张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而非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再21号《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注解2】认定对保证金专户享有质权的关键因素:(1)质押合意;(2)账户特定化;(3)移交占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44号《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注解3】关于银行担保专户自己执行程序中质权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存在两种不同裁判观点。

债权人代位权

摘要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摘要2:【目录】 代位权性质;代位权构成要件(代位权法定性);代位请求权行使;代位权诉讼中保全措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直接清偿规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驳回;代位权诉讼既判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期还款协议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反诉;代位申请执行制度(《民诉法意见》第300条、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代位权诉讼特征;代位权诉讼可合并审理;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实务观点:债务入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笔记】债权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

摘要1:解答:从《诉讼时效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之规定可见,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代位权在性质上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位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是债权的一项法定权能。债权人对此债务人并不享有债权,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在代位权纠纷中应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而不存在代位权本身的诉讼时效问题。

摘要2

【笔记】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代位申报破产到期债权?

摘要1:解读:(1)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根据《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注释】《民法典》第536条首次明确代位申报破产债权制度——《民法典》第536条首次将代位权行使从“请求履行”等实体行为(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扩大执保存行为(代位申报债权和其他必要行为)。

摘要2

【笔记】代位权诉讼制度和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哪一种对债权人更有利?

摘要1:解读:(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申请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在提起代位权诉讼;(2)申请执行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因周期长,到期债权的数额可能会因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相应减少。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