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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摘要1:合同是指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摘要2:【注解1】合同即“协议”,协议并非与合同不同的另一个概念。
【注解2】合同范围包括负担合同和处分合同(“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均不适用于处分合同,如赠与合同)。
【注解3】身份合同即身份关系协议:(1)合同编通则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不能当然适用于身份关系协议,只能在欠缺特别规定时“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2)有学者将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继承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纳入身份关系协议;(3)夫妻间赠与非身份关系协议而是赠与合同(处分合同,不适用合同编总则“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摘要】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摘要2:无

无权处分

摘要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摘要2:【注解】(1)《民法典》删除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删除第3条规定;(3)《民法典》第597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646条规定其他延长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即《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的有偿合同为有效合同。

当事人陈述

摘要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问题02|当事人陈述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问题04|如何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05|如何理解删除原《证据规定》第76条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规定?问题0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孤证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问题07|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有哪些要求?虚假陈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问题08|当事人拒绝陈述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问题09|什么是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问题10|当事人出庭陈述如何具结?问题11|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制度规定,应当承担哪些后果?问题12|新《证据规定》第66条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义务法律后果是否有区别?问题13|《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规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规定?问题14|对当事人的陈述如何进行质证?问题15|当事人自认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证明力?

摘要2:【注解1】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而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0.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注解2】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处理:(1)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证据规定》第63条第2款);(2)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据规定》第63条第3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4.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书证

摘要1:【标签】刑民交叉;民刑交叉;单位证明材料;单位证人;信访答复函;证明性书证;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食品药品合格证证明效力;著作权认证机构;著作权归属证明;单位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书证;出库单;询证函;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普通文书;特别文书;原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认证本
【概念】书证是以记载内容、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解读1】书证证据规则的地位就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地位,在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书证证据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具有书证特征的其他证据类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
【解读2】书证真实性包含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两个层面:
(1)形式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由其制作者所为(要求文书本身真实和成立,该文书不是伪造或变造的,其文书记载的内容确实是文书所宣称的制造者制作);
(2)实质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对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要求文书加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相吻合)。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书证? 问题02|文书书证有哪些种类? 问题03|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制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书证复制件是否必然具有证明力?问题04|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如何认定?问题06|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8|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9|什么是原件原物优原则?问题10|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问题11|什么收集法院摘录规则?问题12|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问题13|域外和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4|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5|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境内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签收授权委托书有哪些特殊规定?问题16|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有哪些要求?问题17|当事人对外文书面资料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18|书证质证时能否要求出示原件? 问题19|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能否代替原件?问题20|书证真实性应当如何质证?问题21|不同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注解1】调解工作室作为具有一定公权力性质的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仅以《说明》缺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关于书证的形式要件为由不予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7号
【注解2】海外形成出版物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于海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 (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

视听资料

摘要1:视听资料(音像证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脑等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录音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电脑监视资料等)
视听资料作为定案证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私自秘密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问题01|什么是视听资料?问题0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3|私自秘密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04|鉴别视听资料真伪、印证视听资料是否可靠的方法有哪些?问题05|什么是视听资料原件和电子数据原件?问题06|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规则?问题0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何质证?问题08|记录证人陈述的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视听资料?提示:视听资料应同时提供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摘要2:【注解1】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对电话录音视听资料质证称该证据无法证明通话对象系其本人,提供电话录音方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通话录音真实性的情况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号
【注解2】(1)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另一方仅以“无法判断”为由不认可证据而未提供反证,法院依法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9号;(2)微信聊天记录对方不认可真实性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电子数据

摘要1: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Z JD0400001-2014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电子数据?问题0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4|什么是视听资料原件和电子数据原件?问题05|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因素有哪些?问题06|什么是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情形? 问题06|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规则?问题0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何质证?问题0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哪些

专家辅助人

摘要1: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问题01|什么是专家辅助人?问题02|申请和决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哪些规定?问题0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出庭事由?问题04|对专家辅助人如何询问?问题05|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06|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是否构成当事人的自认?

摘要2:【注解】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而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0.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鉴定程序启动

摘要1:什么是鉴定启动程序?哪些情形鉴定人可以不出庭?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程序启动以申请鉴定为基本启动方式、以法院职权决定鉴定为辅助方式。
问题01|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3|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问题04|如何确定鉴定人?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具结制度?问题06|鉴定材料是否必须经过质证?问题07|什么是鉴定人按时鉴定义务?提示1: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四个方面要求;提示2: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

摘要2:【注解1】(1)《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明确了鉴定启动的两个基本途径:A.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B.法院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2)法院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而是以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前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1.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注解2】(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5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2)除此之外其他应当有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通过鉴定,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动申请鉴定,在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证据保全

摘要1:证据保全(事先固定和保全证据制度)是证据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是指证据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对证据采取查封、拍照等方法,以保持证据证明作用的措施。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保全? 问题02|什么是申请证据保全?问题03|什么是证据保全担保?问题04|什么是证据保全方法?问题05|什么是证据保全赔偿责任?问题06|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注解1】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条件:(1)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2)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3)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7.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9.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证据保全以实现“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之目的
【注解2】【注解】(1)“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结果的形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证据保全过程中如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对方的合法民事权益确实遭受了损失,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3)判断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错在过错,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4)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请或抗辩主张合理且申请证据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证据保全行为法院将作出不利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注解4】法院在证据保全时未通知全部当事人到场不影响证据保全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255号

诉前证据保全

摘要1:诉前证据保全即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之前的证据保全。
问题01|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问题0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摘要2:【注解】(1)诉前证据保证并非必须提供担保;(2)诉前证据保证在符合《证据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情形时才需要提供担保(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应按照《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判断,而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8.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公司担保行为

摘要1:【目录】 旧公司法(2004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关于公司担保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对公司担保能力作出规定:即“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新公司法(2006年公司法)公司担保法律后果;2006年《公司法》第16条规定性质;提示1: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非常规的、特殊的经营范围;提示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的,若相对人系善意担保有效,否则效力待定;提示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担保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提示4: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担保行为效力认定;九民纪要解读1: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九民纪要解读2:善意的认定;九民纪要解读3: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九民纪要解读4: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九民纪要解读5:权利救济;九民纪要解读6: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九民纪要解读7: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解读1】《公司法》第16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构成越权代表:(1)内部关系中的公司享有“效力介入式”救济方式;(2)外部关系中的债权人享有“效果对抗式”救济方式;(3)是否”善意“是确定两者优先保护的法益判断标准。
【解读2】(1)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没有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2)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其代表权的基础和来源。
【注解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公司担保规定对《九民会议纪要》修改:(1)对于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从形式审查调整为合理审查;(2)将无须公司决议的情形从四项修改为三项,删去了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情形下无须公司决议的规定,同时将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无须公司决议修改为公司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公司决议。
【注解2】(1)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相对人形式审查修改为合理审查,但未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2)《九民会议纪要》第18条对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仍然可以继续适用。

摘要2:【注释1】(1)《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代表权的赋权性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享有公司代表权,但在对外提供担保方面法定代表人没有代表权,只有在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有授权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2)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对外担保构成越权担保。——参考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17条
【注释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公司担保不同于《九民会议纪要》三个方面新规定:
(1)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为“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为“合同有效”;在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采取“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而非“依照”,即处理后果上类推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而非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为“合同物效”——《合同法》第50条仅仅规定“该代表行为有效”,《民法典》第504条在后面增加了一句话“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备注:越权代表的问题是一个效果归属问题,而不是效力认定问题,不是说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无效,而是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3款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的规定采用的是“合理审查”(实际上就是“有限的实质审查”),而没有再用《九民会议纪要》规定的“形式审查”——相对人仅仅完成对公司决议的形式审查不足以证明其为善意。
(3)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定:相对人如果已经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法院就应当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客观证明标准);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公司决议系伪造、变造的(主观证明标准)。
【注释3】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经营决策范围,从公司治理角度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应由董事会进行决议(对董事可以进行追责)而不应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最高额保证人合同终止权

摘要1: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是指在最高额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

摘要2:【解读】(1)民法典未规定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2)但《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第690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因此,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最高额债权人或者保证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订金

摘要1: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摘要2:【注解】押金、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通过抵销制度实现)但不是担保制度——(1)抵销制度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押金、保证金不能成为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不属于《民法典》上的担保制度,不适用有关担保的规则;(2)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应视为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92条、第702条规定。

律师教你打雇佣损害赔偿官司

摘要1: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摘要2:【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参照适用法释〔2015〕10号——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可参照适用法释〔2015〕10号第28条

摘要1:【要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亦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28条规定。
【案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摘要2

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本案综合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对因过失侵权造成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判决结果是妥当的。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合同法》第113条明文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存在疑问。我们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损害赔偿结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在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摘要2:【解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破产法》适用主体

摘要1:《破产法》适用主体:(1)企业法人;(2)其他法律规定的非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

摘要2:【注解1】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1)民办学校;(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
【注解2】农村合作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注解3】(1)《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和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他非企业法人;(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包括非企业法人。

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规定

摘要1: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引用性法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1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确认案涉董事会决议效力是适用《公司法》还是股份合作制相关规定的问题|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苍南仪表原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苍南仪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15年4月16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12月叶某进入苍南仪表,2003年5月9日苍南仪表增资,叶某占40股,投资120万元,比例为5.7143%。苍南仪表与叶某之间围绕股东资格的纠纷虽延续至今,但争议事件均发生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此时苍南仪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故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应适用当时合法有效的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态,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作为企业的宪章,对全体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本身具有约束力。基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企业章程已经作出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首先依据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规定;当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叶某主张本案应完全适用《公司法》,苍南仪表主张只能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规定均有失偏颇。

摘要2:【解读】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决议效力首先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南京××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工业集团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摘要1:——当事人要求参照合同的特定违约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220页】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专门事项作出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扩大理解为整个合同通用的违约条款。一方当事人主张参照适用该特殊约定追究对方其他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摘要】希科集团提出2200万元违约金主张的理由和依据,是认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比照适用《兼并协议书》第二十一条关于希科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诚如一审法院所言,《兼并协议书》第二十一条针对的是希科集团在特定违约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之间就民政集团未办理第15层、16层房屋过户手续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约定。希科集团一、二审期间也只是指出长达十几年的不过户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是到底有哪些损失,始终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民政集团关于案涉房屋始终由希科集团实际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没有过户并未给希科集团造成损失的观点,比较切合实际。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斯亚大厦第15层、16层问题的处理依据,是基于1995年12月的《补充协议》而非《兼并协议书》。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希科集团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真实受损情况下,希科集团关于参照《兼并协议书》约定判令民政集团支付22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摘要2

【笔记】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是否相同?

摘要1:解读:(1)案外人执行异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若不符合《规定》排除执行的标准,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判断。
【注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是否受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及审查程序限制?——(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但其审理范围和审理结果不受案外人异议审查范围和审查结果的限制;(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即使案外人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未提出相关请求,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1】(1)执行异议之诉据以作出判决的标准是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313条规定);(2)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完全依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进行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1.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适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理解与适用】在《异议和复议规定》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是坚持程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充分讨论,决定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标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刘贵祥、范向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10月刊,第31页。
【注解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属于实质审查的条款可以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属于实质性审查条款,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参照适用。

【笔记】公司是否需要对越权担保合同非善意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尽管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对非善意相对人未必完全免责,而是参照适用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上市公司除外)。

摘要2:【解析】(1)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非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参照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除外)。

【笔记】第三人物保和保证、最高额保证能否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能否参照适用?

摘要1:问题:第三人物保能否适用保证合同规定?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之间如何参照适用?
解读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规定,第三人物保可以适用保证合同有关规定(《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第696条第1款、第697条第2款、第699条、第700条、第701条、第702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解读2:根据《民法典》第424条、第439条、第690条之规定:——(1)最高额质权、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解读3:根据《民法典》第446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

摘要2:【注解】(1)《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具体担合同总则的功能;(2)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最高额担保(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的一般规则功能;(3)动产质权具有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一般规则的功能。

【笔记】合同不成立时如何承担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不成立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注释】(1)合同不成立并非不承担责任;(2)合同不成立(合同未成立)应当承担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解除法院能否判决合同不成立?——(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基础上确认定合同效力且一旦认定合同不成立即应据此作出判决。

摘要2:【注解1】合同不成立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注解2】《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独立仅适用于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2)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独立不适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即合同不成立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无效的解决争议条款独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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