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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
【摘要】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摘要2

《合伙合同》全攻略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个人合伙?2.什么是个人合伙认定条件?3.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4.个人合伙是否必须个人合伙工商登记?5.什么是个人合伙财产管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6.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7.什么是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管理?8.合伙人个人合伙份额能否转让?9.什么是个人合伙入伙?10.什么是个人合伙退伙?哪些情形可以个人合伙退伙?11.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12.什么是合伙债务内部承担?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13.什么是个人合伙连带责任?14.什么是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15.合伙人能否单个合伙人对外主张合伙债权?16.个人合伙纠纷管辖如何确定?17.个人合伙诉讼当事人如何确定?18.个人合伙纳税如何规定?19.什么是夫妻离婚合伙财产权益分割?20.什么是合伙协议纠纷?21.什么是个人合伙成员从事经营活动中死亡的民事责任承担?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标签】D967【合伙合同定义】;D968【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D969【合伙财产】;D970【合伙事务的执行】;D971【执行合伙事务报酬】;D972【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D97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D974【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D975【合伙人权利代位】;D976【合伙期限】;D977【合伙合同终止】;D978【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解读】《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系民法典之有名合同之一,个人合伙被合伙合同取代。
【注解】合伙返还投资款条件。——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5号

合伙合同

摘要1: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摘要2:【注解1】合伙主要包括——(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合伙协议,适用《民法典》合同合同章);(2)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适用《合同企业法》)。
【注解2】(1)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对象为未形成组织的合伙——属于组织性最弱的合同型合伙;(2)《合伙企业法》规范对象是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是商事的、外部的、组织型的、登记的合伙,属于组织性最强的组织型合伙。

个人合伙工商登记

摘要1个人合伙是否起字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

摘要2个人合伙是否必须个人合伙工商登记?

合伙财产管理

摘要1:什么是个人合伙财产管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969条规定体现了个人合伙具有组织性,区别于《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1)《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2)《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份额

摘要1:(1)原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没有规定个人合伙的份额转让;(2)《民法典》第974条新增个人合伙份额转让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第974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个人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只是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未明确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解2】(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解3】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合伙投资份额采取保全措施|合伙开发房地产关系各合伙人基于其投资享有项目的合伙份额,该合伙份额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法院可依法对合伙份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86号
【注解4】合伙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份额采取执行措施(合伙份额所对应收益权区别于合伙份额)。——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湘执异23号

个人合伙入伙

摘要1:入伙即个人合伙的加入,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摘要2

个人合伙退伙

摘要1: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摘要2:什么是个人合伙退伙?哪些情形可以个人合伙退伙? 

合伙期限、合伙终止和个人合伙清算

摘要1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处理。

摘要2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

摘要1个人合伙管辖次序:①合伙组织住所地→②注册登记地(起字号的个人合伙)→③各合伙人所在地法院。

摘要2

个人合伙诉讼当事人

摘要1:(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2)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3)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摘要2

个人合伙纳税

摘要1个人合伙按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
【摘要】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提示1】《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特定的”之含义
【裁判摘要1】《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特定的”含义就是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提示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2】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3】合作开发不属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裁判摘要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用成立合伙企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裁判规则】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
【解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是法人型联营关系,该条恰恰并没有规定合伙型联营的合伙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明确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才成立,这正是法人间的合伙联营型联营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摘要2:【提示3】合作开发不属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裁判摘要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用成立合伙企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裁判摘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参照上述两条规定,本案当事人没有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或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属“独立经营”,应按照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宝玉公司之间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联营各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宝玉公司之间合作开发合同,既不属于个人合伙,也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或《合伙企业法》有关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解读】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个人合伙相关案例

摘要1个人合伙相关案例

摘要2

涉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谁为当事人?

摘要1:【要旨】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摘要2

个人合伙利润分配不以合伙清算为必要前提

摘要1:【裁判要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完毕为前提。法院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账目材料初步审查合伙盈亏情况,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合伙利润的,法院应当对该部分合伙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判决后再发现其他合伙债权债务的,双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75号
【裁判摘要】合伙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据协议而形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合伙主体角度划分,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即个人合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即合伙型联营,但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本案属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不属于公民之间形成的个人合伙,故不应适用有关认定个人合伙的法律规范。况且本案三方均认为三方有权利参与涉案工程款的利益分配,故无需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摘要2:【提示】不得因法律无个人和企业的合伙规定排除合伙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从合伙主体角度划分,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但只要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本质特征的,法院仍应当认可其效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5797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5797号
【裁判摘要】何某与许某某、何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案涉客车营运,何某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同月1日、9日向许某某支付的共计105000元为其合伙出资款。2018年3月24日,案涉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车辆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后,经许某某、何某某申请,案涉客车于2018年5月31日报废并注销登记。双方合伙事务无法继续进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我国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如有剩余财产,双方再进行财产分割。何谋主张因许某某、何某某未经其同意,单方申请报废合伙经营的营运客车给其造成损失,应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分割后,以其因为合伙导致的实际损失为据,原判决因其以其投入的105000元出资款作为其直接经济损失不当,而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实际损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未经清算,又无法举证证明合伙财产状况的,合伙人不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周某某等诉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裁判摘要】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周某某与郭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周某某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与郭某某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周某某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周某某确实与郭某某就一方单独经营管理合伙事务有约定,周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起诉时双方合伙经营项目资产的具体状况。至于2011年3月21日的5万元与郭某某300万元贷款的性质,周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伙债务,更无法证明周某某与郭某某合伙经营项目的盈亏状况。原审法院对于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个人合伙在未经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1)作为合伙的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2)也即,个人合伙在未经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笔记】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分割合伙财产?

摘要1:解读: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分割合伙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认为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又无法举证证明合伙财产状况的,合伙人不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2)认为合伙企业未经清算,合伙人也有权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摘要2:【注解1】作为合伙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餐厅实际经营,无法证明合伙款项是否投入合伙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其他合伙人公开支出情况的,基于其举证不能责任判令其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不利后果。
【注解2】(1)未经清算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款和分配利润难以得到支持;(2)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但能够证明合伙利润存在合伙人可主张对该部分合伙利润进行分配。
【注解3】(1)未经清算但能够证明合伙利润存在,合伙人可主张分配利润;(2)未经清算无法确定具体利润数额,合伙人不可主张分配利润(须进行清算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笔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是否是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必备条件?

摘要1:解读:(1)在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只有双方既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又有口头合伙协议才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2)原《明通意见》第50条规定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该规定仅是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明方式,而非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

摘要2:【注解】(1)原《明通意见》第50条规定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已经废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未规定该内容;(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不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要件。

【笔记】个人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是否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

摘要1:解读:个人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

摘要2:【注解1】另外裁判观点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挂靠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对房地产公司进行承包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认定合伙承包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苏商终字第0157号《殷某某与殷某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注解2】关于个人合伙约定借用企业房地产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伙协议是否无效?——存在合伙协议有效和无效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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