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无效行为
摘要1:破产法上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事实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摘要2:【注解1】破产程序中无效行为和返还财产以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破产撤销诉讼和无效行为诉讼需以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列管理人为当事人而非作为管理人的中介结构或个人。
【注解2】(1)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清偿行为无效——《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注解3】(1)《破产法规定二》第44条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抵销无效,该3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2)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