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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摘要1:【标签】刑民交叉;民刑交叉;单位证明材料;单位证人;信访答复函;证明性书证;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食品药品合格证证明效力;著作权认证机构;著作权归属证明;单位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书证;出库单;询证函;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普通文书;特别文书;原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认证本
【概念】书证是以记载内容、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解读1】书证证据规则的地位就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地位,在法律、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书证证据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具有书证特征的其他证据类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等)。
【解读2】书证真实性包含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两个层面:
(1)形式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由其制作者所为(要求文书本身真实和成立,该文书不是伪造或变造的,其文书记载的内容确实是文书所宣称的制造者制作);
(2)实质真实是指文书记载的陈述内容对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要求文书加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相吻合)。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书证? 问题02|文书书证有哪些种类? 问题03|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制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书证复制件是否必然具有证明力?问题04|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如何认定?问题06|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8|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9|什么是原件原物优原则?问题10|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问题11|什么收集法院摘录规则?问题12|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问题13|域外和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4|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哪些手续?问题15|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境内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签收授权委托书有哪些特殊规定?问题16|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有哪些要求?问题17|当事人对外文书面资料的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18|书证质证时能否要求出示原件? 问题19|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能否代替原件?问题20|书证真实性应当如何质证?问题21|不同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注解1】调解工作室作为具有一定公权力性质的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仅以《说明》缺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关于书证的形式要件为由不予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57号
【注解2】海外形成出版物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于海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 (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摘要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为,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问题0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问题0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间有哪些规定?问题0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问题04|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有哪些?问题06|2019年《证据规定》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有哪些变动?问题07|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有哪些?提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10种

摘要2:【注解1】(1)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2)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6.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注解2】(1)仅凭当事人主观推断未出示初步线索材料就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59号;(2)未明确指出刑事卷宗中的哪份材料系本案审理需要的证据,其仅以个人观点与判断作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9号
【注解3】“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是尚不明确或已无法查询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4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注解4】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而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5】修正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删除原规定中第十九条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告知形式以及申请人的复议权规定,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不予准许的理由,未另行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不构成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6】当事人为发现线索能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如此宽泛的证据调查收集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必要性缺乏有力的基础事实依据,不予准许其调查证据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905号

妨害举证推定规则

摘要1:妨害举证的推定规则指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推定对方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
问题01|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定?

摘要2:【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申请理由成立的”:(1)是指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保存、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不提供该证据则待证事实将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才能成立;(2)如果当事人虽然实施了妨害证明的行为但待证事实并未因此而陷入真伪不明的状况则无适用证明妨害规则的必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9.何种情况下属于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注解2】《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1)证明妨害主体并不限于证据持有主体或者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的主体;(2)一方当事人虽未直接持有相关证据,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实施,应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害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7.证明妨害主体不限于证据持有主体或者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的主体
【注解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证据保全行为法院将作出不利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证据认证

摘要1: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证明妨害规则】;【证人证言审核认定】;【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认证? 问题02|什么是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问题03|什么是全部证据综合判断规则?问题04|什么是认可证据?问题05|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证据表示认可能否作为当事人认可证据?问题06|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适用认可证据规定?问题07|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让步认可的证据,能否认定为认可证据?问题08|拟制自认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认可证据?问题09|什么是证据裁判主义?
【解读】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不仅可以作为证明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明未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并且不以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调查的结果为必要(《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6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2019年《证据规定》第88条)。
(1)当事人在提交证据后不存在当事人审查撤回证据或主张提交行为无效的制度余地;
(2)例外情形为:A.与案件审理无关且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证据本身不具有可采性);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等)。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2.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注解1】(1)根据《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通过援引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的举证责任;(2)若援引的私文书证中所载内容是对援引的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该部分内容具有实质证明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5.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注解2】(1)法律文书中对于证据采纳均要求说明理由;(2)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4.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注解3】(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

什么是物证、书证

摘要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书证是指以记载内容、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书面物证和其他物质材料的书证

摘要2

物证、书证审查

摘要1:物证、书证审查

摘要2

物证、书证质证

摘要1:物证、书证质证

摘要2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摘要1:概念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查封、扣留、提存、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视频资料)、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活动。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范围  &nbsp

摘要2

以借条为例——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摘要1:【摘要】书证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实践中关于书证认定的疑难点往往在于私文书证,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包括借条复印件效力的认定。私文书证在案件审理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归纳于三点:第一,私文书证真实性被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法官对私文书证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和认定:第三,法官对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摘要2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摘要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询证函经债务人确认亦不免除债权人继续举证责任〕
【要旨】《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234号《书证的审查及举证妨碍的认定——河北××物流中心与北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摘要1:[第1044号]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裁判要旨】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摘要2

【笔记】当事人在一案诉讼中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自认事实,在另案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1:【要旨】当事人在一案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自认的事实,在另案中可以作为书证证据使用。因此,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对事实的自认务必谨慎对待,以免将来在另案中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摘要2:【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未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全部事实均排除于在后续诉讼或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1)该条规定仅排除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中不得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2)该条并未排除将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另一诉讼案件中作为书证使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79号

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

摘要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接受询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域外证据;外国视听资料;涉密证据;证据编排;法院接收证据规定;证据交换

摘要2:无

惠尔普法|信访答复函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摘要1:解答: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职权制作的信访答复函性质上属于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推定为真实,且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国家机关超越职权制作的信访发复函所载明的事实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79号
【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该条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没有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该条是关于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不适用自认规则的规定,旨在保护一方当事人因调解或和解而对某种案件事实的认可不能对后续的诉讼产生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该条规定适用于同一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希望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未达成的情形,此时,在后续的诉讼中,不得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该条规定一方面未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全部事实,均排除于在后续诉讼或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另一方面亦未排除将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另一诉讼案件中作为书证使用。对于此类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所遵循的原则与其他证据并无不同,均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结合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一方当事人欲推翻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所证明的事实的,应承担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责任。

摘要2: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事实之证据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并未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全部事实,均排除于在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另一诉讼案件中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对于其证明力,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结合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一方当事人欲推翻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所证明事实的,应当承担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规定

摘要1: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引用性法条

摘要2

新证据21|什么是调查收集书证要求?

摘要1:解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摘要2

新证据44|什么是书证摘抄规则?

摘要1:解答:书证摘抄规则为(1)应当注明出处;(2)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3)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要2

新证据45|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

摘要1:解答:“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为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摘要2

新证据47|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

摘要1:解答:“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包括(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摘要2

新证据48|违反“书证提出命令”有哪些后果?

摘要1:解答: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摘要2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涉及的典型民商事法律问题及观点采纳

摘要1:【目录】1. 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仅约定了违约金,还约定了如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须另行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合同当事人依据该约定主张违约金利息,是否应予支持;2. 《抵押担保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3. 当事人未明确提岀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4.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5. 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和本案再审程序终结诉讼的审理路径;6. 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断;7. 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 在连续交易不动产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后手均主张自己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最终交易方已向其前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此时最终交易方作为案外人所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9. 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10. 甲银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11.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13.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14.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15.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1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认定;17.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18. 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19.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20.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的情形下,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21.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22.恶意串通行为之认定;23.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4.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摘要2:【目录】0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不应得到支持、不宜轻易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不明为由认定抵押合同不成立;02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03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04对合同性质应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0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06不动产买受人所享有足以排除执行之民事权益的认定;07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08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09债权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1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12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认定;1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15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16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17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银行贷款走账的情形下,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18再审审查中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19恶意串通行为之认定;20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1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2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公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摘要1:【要旨】证明责任未完成。公文书证经由具备相应职能、职责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通常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公文书证的真实性不能仅凭公文书证的签章以及文件外观推定,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证据提出时间,当事人之前是否有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当事人提交的公文书证与之前陈述、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形综合判断。本案中易某提交的离婚证虽属公文书证,但其在原审一审中从未主张其与周某已离婚,且其曾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发离婚证,相关行政部门又出具无离婚档案的书面证明。现易某提供第二份离婚证并申请再审,该离婚证的真实性未经证实,且反映的事实明显与本案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相矛盾,因此,认定易某未完成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摘要2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136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136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国裕公司提交的《通知函》是该公司发给公司工会组织的函件,本案中作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的证据,不是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通知函》中有国裕公司和该公司工会委员会的盖章,王某某主张《通知函》要有出具证明的当事人签字,该主张是对证据性质的错误理解且无法律依据,其主张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

简法|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摘要1:【解读】申请鉴定人为“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需要承担致使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无法查明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非承担案件的举证责任):(1)如果私文书证上签字、盖章、捺印存疑,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字、盖章、捺印是否为“真”,举证责任人为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2)反之,如果私文书证上签字、盖章、捺印存在疑点,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字、盖章、捺印是否为“假”“不真”,举证责任人为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2)被告对原告所举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不置可否又不申请鉴定,对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共132条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