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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摘要2:无

庄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59号]庄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即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属于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按照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否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成为其是否构成自首的一项重要条件,即:如果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被告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
②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
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对被告人依法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从轻处罚。民法院对于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中,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的行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经传唤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2】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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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摘要1: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
【要旨】
  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
  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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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134号]明某某抢劫案——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提示】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实施抢劫,司法实务中一般不认为构成入户抢劫: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1】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犯罪对象进行抢劫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进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3】犯罪以后不是以投案为目的而是为了了解案情而到公安机关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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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

摘要1:[第91号]包某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被抢劫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仅可能影响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教唆他人侵入自己的住宅抢劫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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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288号]陆某某等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摘要】构成如何抢劫,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裁判要旨】进入他人作为赌博场所的住所劫取参赌人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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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犯抢劫案

摘要1:[第466号]韩某某等犯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摘要】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裁判要旨】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家庭生活专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且承租人之间具有独立空间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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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某某等人抢劫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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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309号]杨某某等抢劫案——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摘要】即便个体家庭旅馆在空间结构上与原来作为家庭住所时并无两样,因其先前作为住所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随着性质功能的改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再视之为“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因抢劫行为非发生在他人“户”内,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抢劫的,因其住所具有开放性,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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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入户抢劫”?

摘要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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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90号]肖某某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裁判规则1】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对象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裁判规则2】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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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汪某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

摘要1:[第332号]夏某某、汪某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个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
【裁判要旨1】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又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2】暴力劫财行为开始发生在户外,但持续至户内的,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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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应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要点提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98号(2006年9月20日)

摘要2

王某某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在户抢劫”?
【要点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在户抢劫”。
【裁判要旨】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刑初字第78号(2008年5月16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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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他人共同租用的房屋内进行抢劫,若该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则不属于“人户抢劫”。
【裁判要旨1】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裁判要旨2】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6]秭刑初字第20号(2006年2月27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终字第96号(20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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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2005年12月8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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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摘要1:[第147号]何某某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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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入户抢劫

摘要1:【问题提示】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对其入户抢劫的认定?
【要点提示】入户抢劫中的“户”是一种客观存在,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如何,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
【裁判要旨】在抢劫案件中,对户的理解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裁判规则】入户抢劫中的“户”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评价不影响对“户”的确认。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刑初字第153号(2005年7月12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刑二终字第35号(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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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摘要1:[第613号]王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1】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2】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裁判要旨3】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的,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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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案件索引】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05]徽刑初字第25号(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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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李某某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摘要1:[第815号]尹某某、李某某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已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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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摘要1:[第846号]刘某某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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