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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参与分配、分配异议之诉?

摘要1:执行竞合(强制执行竞合)是指多数执行权利人同时或者先后以其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竞合产生于重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注解】参与分配条件——(1)被执行主体范围限于被被执行人是公民或非法人组织且在执行程序中资不抵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2)申请主体限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3)被执行人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4)申请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5)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前提条件)。

摘要2:【优先权内容】①《海商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②《民用航空器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③《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④《担保法》第56条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应退受教育者学杂费优先权”;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1】当事人基于首封而应优先受偿的金额应以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为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40号
【注解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驳回起诉。——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终280号
【注解3】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原则确定各债权人债权执行的先后顺序制作剩余款分配方案及其修正方案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财产分配方案,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民终37号
【注解4】参与执行分配债权额是否应当包括生效判决确定利息?|参与分配的债权应包括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注解5】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径直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1)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2)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44号

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

摘要1:【目录】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定;补充、补正材料;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与公告;九民纪要解读1: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九民纪要解读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摘要2:无

【笔记】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摘要1:【要旨】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的程序。
【解读】执转破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注解1】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不能上诉,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作出立即生效;(2)认为不予受理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破申57号《3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26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9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摘要2:【注解2】不服不予受理执转破的裁定能否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19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民法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不予受理”可以上诉(3)《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综上,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注解3】(1)执转破只能启动一次不得重复启动;(2)执转破被驳回不影响直接申请破产;(3)直接破产申请被驳回是否影响执转破没有明确规定。
【注解4】(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2)不包括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他非企业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
【目录】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6.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8.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摘要2:1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 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人民法院报 | 破产程序启动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影响

摘要1:【要旨1】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完全替代破产取回权制度的功能,故不能以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案外人民事权益的判决结果可以作为行使破产取回权的依据,从而在执行转破产后就执行异议之诉继续予以审理。
【要旨2】破产程序是否导致执行异议之诉丧失程序性基础:(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执行程序中止但未确定是否终止时,执行异议之诉应中止审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执行程序确定已终止时,执行异议之诉应终止审理。(三)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异议之诉亦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四)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应终止审理。

摘要2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答复

摘要1:【解读1】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1)排除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要求有所降低,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要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2)相对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的第93条,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应当优先适用。
【解读2】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第510条、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59号
【裁判摘要1】关于本案能否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的问题。《执行工作规定》关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企业法人申请执行的制度,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适用的制度。依照当时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原则上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在被执行企业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可以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制度对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但由于《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明确对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应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这实质上修改了《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的规定,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参照适用。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债权人而言,要么其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债权,要么其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债权。所以,本案无论天鹰公司是否符合“歇业”的情形,均不应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的规定。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破产法院驳回债权人自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是否需要再次移送破产的问题。申诉人胡某某主张,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是执行转破产和自行申请破产渠道畅通,但本案中,在其向荆州中院、湖北高院自行申请天鹰公司破产被裁定驳回后,其又向荆州中院执行机构寄送了同意对天鹰公司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申请书,但荆州中院执行机构并未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所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并无适用余地。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执行转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告知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意见,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法院进行处理,以推动解决企业破产启动难的问题。对于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被驳回后,执行法院是否还需要再次移送,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考虑到执行法院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主要行使移送职责,最终能否立案受理、能否进行破产清算的决定权在破产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与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在实质意义上并无差别。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诉人胡某某等债权人申请对天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后以天鹰公司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胡某某等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后执行法院作出55号分配方案,对普通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并不违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精神,未损害申诉人胡某某的合法权益。

【笔记】破产法院驳回债权人自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是否需要再次移送破产?

摘要1:解读:(1)对于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被驳回后,执行法院是否还需要再次移送,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2)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被驳回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对普通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并不违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6条规定精神。
【注释】(1)执转破只能启动一次不得重复启动;(2)执转破被驳回不影响直接申请破产;(3)直接破产申请被驳回是否影响执转破没有明确规定。

摘要2:【注解】破产法院驳回债权人自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是否需要再次移送破产?|(1)对于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被驳回后,执行法院是否还需要再次移送,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2)考虑到执行法院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主要行使移送职责,最终能否立案受理、能否进行破产清算的决定权在破产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与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在实质意义上并无差别;(2)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破产被驳回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对普通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并不违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6条规定精神。——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5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一、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2.规范审理3.发挥管理人作用4.维护债权人利益5.坚持新发展理念6.坚持市场化导向;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一)案件管辖1.地域管辖的认定2.破产申请涉地域管辖的处理3.级别管辖4.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级别管辖5.集中管辖试点6.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7.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能力8.金融机构9. 上市公司10.外商投资企业11.合伙企业12.个人独资企业13.民办学校14.“三无”企业(三)破产原因15.破产原因的构成1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17.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18.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19.重整原因(四)申请主体20.债务人21.债权人22.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3.有关国家机关24.职工债权人(五)审查流程25.破产申请材料26.破产申请的立案27.受理审查要件28.债务人异议的审查29.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处理30.受理审查监督31.受理审查期限32.适用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3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审查34.强制清算转破产35.执行转破产36.破产申请的撤回(六)案号管理37.破产案件的案号38.受理裁定的案号39.不予受理裁定的案号(七)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40.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41.查封措施的解除及财产移送42.执行程序的中止与终结43.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中止与恢复44.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45.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46.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47.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级别管辖冲突的处理48.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个案给付请求的处理;三、管理人1.管理人名册评定2.管理人管理3.指定管理人的一般规则4.区分情况指定管理人5.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6.管理人负责人的确定7.管理人的更换8.管理人印章9.管理人职责10.管理人报酬11.区分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12.聘用中介机构协助履职13.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确定;四、债务人财产1.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法律依据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对外投资4.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5.撤销权诉讼6.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7.放弃债权的认定8.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9.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认定10.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理

摘要2:(续)11.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12.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代偿取回权的行使1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4.破产抵销权的禁止15.危机期内抵销的认定16.破产抵销无效诉讼;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破产案件申请费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5.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费用6.破产前的清算费用7.资不抵费的处理8.共益债务的认定9.处置特定财产的费用10.破产成本控制11.破产费用保障;六、债权申报1.申报通知与公告2.申报登记3.未到期债权4.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5.劳动债权6.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等的申报7.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报。8.债权审查。9.债权异议10.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1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12.补充申报的处理;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1.临时债权额的赋予2.职工和工会的代表3.列席人员4.债权人会议主席5.债权人会议6.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7.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8.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限制9.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处理10.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1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12.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13.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14.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的报告;八、重整、和解1.重整制度的适用价值2.重整价值的判断3.重整申请人4.申请上市公司重整5.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6.招募重整投资人7.重整计划的沟通协调8.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9.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10.重整计划的效力11.重整计划的执行12.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13.和解程序的启动14.和解协议草案15.自行和解的认可16.程序转换与限制;九、破产清算1.破产债权的主要类型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3.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5.第三方垫付劳动债权6.人身损害赔偿金7.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8.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9.破产财产处置10.特殊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十、法律责任1.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不列席会议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3.不提交相关资料与物品的责任4.债务人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责任5.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6.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7.管理人或相关人员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福州中院 | 福州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19-2021)

摘要1:【强制清算类案件】1福州琉球造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破产清算类案件】2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式破产清算案【破产重整类案件】3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6福建阳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7中钢系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8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清市诚丰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再转合并重整案;9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破产和解类案件】10福建博大生物破产和解案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81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执行措施”是指“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属于执行措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作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条文之一,虽适用前提系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但具体操作原则上是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理,在实现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即“优先原则”清偿,故该条规定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也是对《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执行措施”的明确,故元×对“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这一当事主体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也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之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