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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

摘要1:[第91号]包某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被抢劫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不影响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仅可能影响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教唆他人侵入自己的住宅抢劫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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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互相斗殴案件中,强势一方的侵害行为不构成弱势一方正当辩护的理由。
【裁判要旨】在互殴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使用器械伤害强制的一方,致对方受伤并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一初字第15号(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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