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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污染环境案

摘要1:【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来,解决了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全国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审结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12月,全国法院累计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百余件。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八十余件,本案即其中典型。本案的审判,严格界定了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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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摘要1:【污染环境罪(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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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周某某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摘要1:[第1050号]某某公司、周某某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环保部门是污染环境罪的办案机关之一,环保部门在进行调查谈话时已经初步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其接受谈话的行为不能认定自动投案。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再主动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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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67号]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不以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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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摘要1: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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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

摘要1:【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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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污染环境案

摘要1:程某某污染环境案——超标排放行为入罪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点】认定污染物的类别,是排污行为是否已属“严重污染环境”的前置环节,但在适用超标排放入罪的构罪标准时,由于该标准规定重心在于实用性,因此在审理该类污染环境案件时,可以创新性地先行审查排污行为是否符合超标人罪的规定,再行认定所排放污染物的类型。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刑初字第640号(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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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摘要1: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中,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的重要一点是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综合行为人供述、认知能力、犯罪行为等证据,不能以犯罪危害后果反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仅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39号(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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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摘要1:梁某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佘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号】(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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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摘要1:【裁判要旨】
一、对严重污染大气情况的认定,可以通过运用侦查实验,并结合人们的日常经验进行。
二、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当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至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适用第(十四)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将其认定为“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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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对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探析

摘要1:【裁判要旨】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而仍然为之且追求或至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则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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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摘要1: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点】
  1.向不具备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倾倒化工垃圾且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环刑初字第0001号(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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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摘要1: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2016)参阅案例1号】
【案号】(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污染环境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委托人已经着手处置危险废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其未能得逞的部分,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未遂,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应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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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摘要1: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一:骆立新、白高元、丁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二: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罗志玉、罗林群、许家庆污染环境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三: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四:陈增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佳清、黄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六: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七:邓世华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八: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家具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九: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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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公布环境保护审判六大典型案例

摘要1:★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吴某、张某诉某高速公路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先行判决案★某洗毛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潘某、姜某甲、姜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杜某甲、杜某乙、张某、李某、盛某、陆某、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严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某材料股份公司、李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污染环境罪

摘要2:无

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摘要1: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裁判要旨】涉案垃圾必然污染周边水体,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在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检出挥发酚严重超标,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害废物,并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害物质范畴。因清理处置及时,涉案垃圾未对环境造成显著破坏,倾倒区域地表水样品中仅有挥发酚超标且浓度高于背景地表水浓度20%以上,但本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垃圾全部清运处置后,继续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所产生的费用,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与公私财产损失相区分。
【案号】一审:(2017)苏0508刑初115号;二审:(2017)苏05刑终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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