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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2月23日)
【摘要】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行政处罚法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摘要】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只有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主要是指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

摘要2:【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汝行初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汝行初字第1号
【问题提出】在相对人不服规划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如何认定处罚决定的效力?
【法院观点】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持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行终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行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上述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者,且只有当违法建设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时,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摘要2:【摘要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已由被告昆明市规划局自行撤销,因此,原告昆明威恒利公司“请求判令将昆明市规划局的处罚措施变更为罚款并补办手续”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确认被告昆明市规划局2006年10月12日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驳回原告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判令将昆明市规划局的处罚措施变更为罚款并补办手续的诉讼请求。
【摘要2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诉讼过程中,昆明市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昆明威恒利公司不撤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对应《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
【解读】法院不享有行政处罚初罚权(法院享有变更处罚权或者二次处罚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2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摘要2:【解读1】越界开采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承担。
【解读2】越界开采行为恶意侵犯国有矿山资源的,计算侵权损失时不应剔除开采成本——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不同于一般民事交易行为中的成本,计算侵权损失数额时不应予以剔除。
【解读3】越界开采行为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摘要2:【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备注:已被《食盐专营办法》废止)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解读

摘要1:1.行政处罚程序四大制度:(1)事先告知制度;(2)听证制度;(3)集体决定制度;(4)权利救济制度。
2.行政处罚三大行政执法制度:(1)执法公示制度;(2)支付全过程记录制度;(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1]行他字第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规定,《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没收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林产品的规定,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没收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95号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时,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对相对人的处罚是否与相对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行政机关执法既要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又要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尺度,坚决防止任性执法和随意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本案中,执法机关金山公安分局在未对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充分权衡考虑的前提下,即对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即执行。该行政处罚其程序明显流于形式,其结果明显不当,对赵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再审被申请人金山区政府复议撤销,赵某某可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弥补因行政机关执法不当对其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复议程序系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纠错机制。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金山区政府经审查,依法依规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当行政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原审查明事实来看,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原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摘要2:【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解读】本案中赵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在人行通道上进行焊接作业并许诺以金钱,违反《消防法》第64条规定。但是,赵某某只是要求王某某在非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小规模电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金山分局在进行处罚时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赵某某进行适当的处罚和教育,金山分局采取行政拘留10天明显超过了应该有的处罚强度,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2006)行监字第187—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行监字第187—2号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据此,行政机关采取证据保存措施的,证据保存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同时,如果上位法未授权行政机关以查封的方式实施证据保存行为的,行政机关采取证据登记就地保存时不能采取对场所的查封或者变相查封的方式。行政机关由此给当事人财产造成不法侵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读2: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黑12行再4号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黑12行再4号
【裁判摘要】有关案涉决定法律性质的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10月30日印发的《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指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意见:“……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安达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该决定的性质为行政处理决定。

摘要2:【解读】政府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守护爱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标签】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原则;适用目的;被处罚者权利;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处罚的种类;法律对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权限;授权实施处罚;委托实施处罚;受托组织的条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行政处罚权的承接;共同管辖及指定管辖;行政协助;刑事责任优先;责令改正与责令退赔;一事不二罚;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刑罚的折抵;处罚的时效;法不溯及既往;行政处罚无效;信息公示;处罚的前提;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执法人员的要求;回避;告知义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证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应急处罚;保密义务;当场处罚的情形;当场处罚的程序;当场处罚的履行;调查权证与立案;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证据的收集原则;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决定期限;送达;处罚的成立条件;听证权;听证程序;听证笔录;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范围;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罚款票据;罚款交纳期;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以行代刑的责任;失职责任;属地原则;工作日;施行日期

【笔记】《广告法》规定使用“最”字的绝对化宣传用语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是否受《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限制?

摘要1:解读: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并可以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摘要2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03行终22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03行终22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6年2月2日对上诉人林某某作出莆涵食药监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2月14日再次对上诉人作出莆涵食药监罚[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原审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中,并未发现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前有作出撤销第一次处罚决定的正式决定,显然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第二次处罚决定已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第二次处罚决定成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案件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摘要2:【解读1】(1)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区市监局对林某作出第二次处罚前,未作出撤销第一次处罚的正式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撤销编号为[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302行初60号);(2)之后,区市监局向林某作出编号为[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林某再次起诉后,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而判决撤销;(3)区市监局又作出编号为[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又以其滥用职权且违反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再次判决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0302行初149号)。
【解读2】《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只能适用于罚款这一处罚形式。
【解读3】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1)牵连性的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一次性行政处罚;(2)连续性违法行为,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3)持续性违法行为,法律上被视为单一行为。
【解读4】连续性违法行为和持续性违法行为如果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但处罚之后仍然不纠正并继续违反的,行政机关继续对其实施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新旧对照版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

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

摘要1:《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摘要2

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摘要1:【目录】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作了哪些修订?

摘要1:解读: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条文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新增加22个条文),修改所涉及条文有70条之多。还不包括技术性和字面上的改动。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12项。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六:引入执法三项制度

摘要1:保留原有的四项程序制度:(1)事先告知制度;(2)听证制度;(3)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制度;(4)权利救济制度。
2021年《行政处罚法》增设三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执法公示制度;(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七:电子技术的应用

摘要1: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七:确认和规范电子技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1)确认电子证据,不得采用电子证据而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2)确认了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书;(3)确认了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的有效性。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八:修改处罚时效制度

摘要1: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摘要1: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防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完善处罚无效制度

摘要1: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完善处罚无效制度,严格区别违法与无效的界限——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无效三种情形:(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仅限于“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的情形。

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摘要1: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强调对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适用力
1.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第37条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1)属地原则(适用本地的法律规范);(2)有利于当事人主义(法不溯及既往)。
2.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84新增规定外国人和外国组织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要2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12行终13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12行终13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肇公积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对上诉人致美公司没有履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处理行为。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赵××的投诉,对上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公积金管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先后向上诉人发出《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肇公积金查[2017]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肇公积金罚告字[2017]1号)、《补充提供材料通知》(肇公积金通[2017]5号),告知上诉人拟处理的内容及相关权利,程序合法。虽然在上述《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中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并不能据此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被上诉人根据(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12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原审第三人的投诉资料、上诉人的《行政处理陈述书》和《关于对等的相关意见》等证据,认定上诉人存在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因上诉人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限期缴存,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超过两年期限,不应补缴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限期上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当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摘要2:(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但被上诉人在肇公积金罚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遗漏援引该条文作为处理的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上的瑕疵。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欠缴原审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按照原审第三人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核算,不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撤销该部分处理决定,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处理得当。
【解读】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处理,不是行政处罚,没有时效限制,也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之六: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黔2625行初45号

摘要1:【摘要】关于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精神,沈某某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中,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时,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沈某某的该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摘要2:沈某某与黄平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黔2625行初45号
【摘要】关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原告的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被告仍对原告的建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的诉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为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时,原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上述诉讼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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