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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3号)
【摘要】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解读】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前提条件:①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欠条;②当事人约定即时交易(即出具欠条时债务期限届满); ③针对因货物买卖而形成的债务纠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将第二段修改为: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摘要】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摘要2:【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

摘要1: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自各自新增违约金产生之日起算;另外观点认为,按日计算违约金的债权实质为一个整体债权。

摘要2:【注解】约定按日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情形,争议实质在于基于持续性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1)是具有整体性的违约金债权;(2)还是按日产生的各个独立的违约金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部分修改为: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删除第七条。
  4.将第八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
  5.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摘要1: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摘要2:【注解】(1)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2)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A.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能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范围内,被纳入逾期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B.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0.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死亡赔偿金

摘要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注解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明确区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解3】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规则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3.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2000年10月26日 法经[2000]244号)
【摘要】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摘要2:【解读1】一次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即已经确定只是分期进行履行的债权(如借款500万元分三期偿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解读2】继续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变化的债务(如长期供货协议),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6日 法函[2004]23号)
【摘要】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摘要2:【解读1】一次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即已经确定只是分期进行履行的债权(如借款500万元分三期偿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解读2】继续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变化的债务(如长期供货协议),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摘要2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 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庭推纪要: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1:【庭推纪要】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争议。在同一租赁合同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摘要2:【摘要1】 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审判长联席会一致意见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出发作出解释,该规定所指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即不适用于本案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
【摘要2】综上,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的裁判确立了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作为今后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以期做到司法裁判尺度的相对一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解读】《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谓“同一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方式”。典型情况是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之债、分期(批)交货的买卖之债或者是侵权损坏赔偿协议中约定加害人分期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2日)
【摘要】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2日 〔1994〕民他字第29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应计算至何时?

摘要1:【要旨】关于借款纠纷案件中判决主文对于有关利息应计算至何时止的表述,我们认为:判决立即支付的,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未支付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债务人尽快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来信中的三种观点,计算至起诉时止、计算至法院宣判时止以及计算至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义务期满之日止等,均不够合理。

摘要2

赵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48号]赵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修改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抬高证券价格从而获利的,应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

摘要2

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0号]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划真听话人入自己或他人账户,而后到储蓄所提取现金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吕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要1:[第68号]吕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要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三种行为,在同时实施的情况下,每一种行为都必须具备严重后果这一要件,才能以实施上述三种行为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规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发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摘要2

童某某、蔡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非法侵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人员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83号]童某某、蔡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非法侵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人员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2

杨某某诈骗案——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1049号]杨某某诈骗案——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摘要2

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20号]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公司人事系统数据进行更改,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将本应发放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款汇人被告人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对于既未连接互联网又未内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条例》并未将其列为调整对象,且目前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于侵入连接互联网和内部网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认定“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

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使用从网络下载的账号和密码数据包,利用扫描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登录尝试,从而获取正确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所获取的账户和密码数量,确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98号(2014年6月10日,无上诉、抗诉)

摘要2

向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要1:向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被告人向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船闸过闸计划,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43110元,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三峡—葛洲坝船舶过闸正常的调度指挥和长江水上交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34号(2013年5月14日)

摘要2

岳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岳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侵入他人网络游戏空间窃取游戏金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裁判要点】利用购得的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侵入他人游戏空间窃取游戏金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698号(2014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55号(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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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董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转移他人虚拟财产并牟利的行为认定
【裁判要点】因虚拟财产处于游戏运营商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之下,其本质属性是数据,且具有价值不稳定等自身特点,再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价格鉴定等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因此,对于将他人游戏注册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己及同伙游戏账号并通过网络出售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273号(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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