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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2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2009年5月8

摘要1:【提示】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如何看待公证证据的效力?
【要点提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实施方式隐蔽,且具有易逝性,权利人多申请公证保全网页及浏览过程作为其主要证据。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公证的内容被人为设置成为可能,因此,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应注意审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对于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合理怀疑理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应慎重对待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裁判摘要】《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慈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没有向法庭出示授权委托公证申请的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证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职业律师的李研,并非本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因为诉讼代理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诉讼业务和公证事项。《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综合全案分析,由于李研的主体不适格,导致成都蜀都公证处无权受理公证申请。又因公证事项的行为和事实发生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从而可以认定成都蜀都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跨区域执业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113348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的一般要求,公证保全网络电子证据应当在公证机关、公共网吧或被申请人的计算机上操作,使其操作的计算机事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并要保证所操作计算机的清洁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案号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29号(2008年9月22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2009年5月8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2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关于“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数据和证人证言”之规定,法律赋予了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因此,为确保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进一步规范公证取证行为,人民法院对于公证取证及其程序等应予严格审查。但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对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中,既要避免将公证证据尊为“证据之王”而认为只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公证书,就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也要防止机械、简单地否定所有存在瑕疵的公证书。公证证据本身存在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公证证据丧失证据效力。在公证证据或者取证程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对于红双喜公司的上述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根据其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李某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进行综合判断。一审、二审法院仅以红双喜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摘要2:【解读】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因此受到行政程序上的处理,但所做出的公证书并不因此导致必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78号
【裁判摘要】二审判决中对此已进行了详细论证,即使存在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对公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公证书无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童话音乐空间该项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因此受到行政程序上的处理,但所做出的公证书并不因此导致必然无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609号行政判决书

摘要1:南通安江物流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盐务管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盐务行政处罚案——盐业体制改革中对于企业跨区域销售食盐模式应当作从宽认定
【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609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安江物流公司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211号文、604号文均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食盐零售网点及食盐终端用户。......虽然市盐务局为证明安江物流公司实施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但是在安江物流公司及中盐东兴公司对销售行为作出了合理说明及提交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市盐务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而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摘要2:南通市盐务管理局与南通安江物流有限公司、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06行终6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0号
【裁判要旨】案件超出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管辖范围处理——当事人约定了某一地域范围内的具体管辖法院,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范围,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地域管辖是明确的。地域管辖是明确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亿顺公司和帮聚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具体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唯一。虽然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尽量减少无效管辖协议,应当认定当事人在本案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据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邢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能拓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开发费用56000元。根据邢某某的主张,本案的争议事项涉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邢某某主张的技术开发合同能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邢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合同约定能拓公司委托邢志刚进行国网江苏泰州配电自动化系统终端遥控操作报文与状态分析模块修理项目的开发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双方就涉案项目的技术开发及现场调试等问题进行协商。上述初步证据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能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摘要2

【笔记】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作出公证书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根据《公证法》第25条规定,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外,其他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在现行法律未对异地公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能仅因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即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不予认可;(2)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3)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所作出的公证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情形,不能因此推翻公证书所证明事实的免证效力。

摘要2:【注解】公证机构违反管辖规定出具公证书能否导致不予执行?|《公证法》对公证管辖指引不属于《公证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不予准许。——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3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34号
【裁判摘要】公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取证而作出公证书不因程序瑕疵而否定其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上述法律规章对跨区域执业作出的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并未规定无效,并不因此导致失去证明效力。故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应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该证据及其与其他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判断。本案中,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就该过程出具(2019)陕证民字第010869号公证书,记载了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公证购买过程合法,能够证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真实性。虽然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跨区域执业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整个证据保全过程中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茹×在原审中并未对公证书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且并未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原审法院对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茹×关于涉案公证书程序违法不应采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8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818号
【裁判摘要】《公证法》未规定跨区域执业出具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公证书的证明对象系笑娥食杂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申请主体名称与否并不影响对笑娥食杂店销售事实的判断。对于公证程序,笑娥食杂店并无证据证明公证人员未到公证现场;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公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未规定跨区域执业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是否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与涉案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笑娥食杂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已被撤销,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公证书,认定笑娥食杂店存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