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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07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在施工中就纠纷处理方案签订协议,该纠纷处理协议属于清算协议,应当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裁判摘要】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分配——本院认为,《纠纷处理协议》是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因项目施工发生纠纷,普定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鑫臻房开公司、鑫臻酒店和黑龙江建工集团对双方之间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因而具有独立性。《纠纷处理协议》作为清算协议,具有单独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案涉工程交付、工程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应当根据《纠纷处理协议》的内容确定。
【裁判规则】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具有合理预期,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超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现其中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不能支持。
【摘要】关于鑫臻酒店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根据《纠纷处理协议》的约定,鑫臻酒店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黑龙江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该协议中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是在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施工已经发生较大矛盾并造成停工的情况下,在当地政府主持下达成,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双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激化双方矛盾。该违约金的约定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违约均应适用。且在签订该《纠纷处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造价应当具有合理预期,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现鑫臻酒店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黑龙江建工集团实际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该违约金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明显不符,故一审判决判令鑫臻酒店支付黑龙江建工集团违约金2950841.8元(14754209.9元×20%),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对鑫臻酒店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511号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如何认定调整违约金标准?

摘要1: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损失为限;(2)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1:减少违约金举证责任分配——(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2)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规定调整违约金的基准为“实际损失”;(2)《纪要》修改为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更有利于维护守约方利益,鼓励诚信交易。
【注解2】《纪要》第11条明确:(1)违约金计算基础——《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2)综合因素——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其他因素;(3)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举证责任:A.举证责任应该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但是有可能该方无法的得知对方的损失的大致范围,所以相对人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需要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然后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B.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依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笔记】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摘要1:解读:(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2)守约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实际损失的证据、违约金合理的抗辩证据)——只有在违约方举出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可能过高时,守约方才有义务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
【解析1】《九民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1)违约金性质上是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的预定(省去守约方再去举证损失金额);(2)违约金的担保功能是通过分配证明责任来实现的。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4条第2款规定——(1)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摘要2:【注解】(1)违约金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数额;(2)违约方如果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3)违约金调整事项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23号
【注释】对于违约金过高,从客观证明责任角度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从主观证明责任角度则双方都有举证责任:(1)《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2)《九民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3)《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客观证明责任: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使得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主观证明责任:在违约方已经提供证明证明违约金过高使得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守约方如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损失的证据,则可从合理怀疑变为内心确信,从而认定违约金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