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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81民初642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81民初6427号
【裁判摘要】建筑工地的受伤可以具体实际用工主体的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可以享受总承包单位缴纳的项目工伤保险——建筑工地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依据受伤的日期和工地,并非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为准,郭××受伤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7月16日,郭××的受伤和认定工伤时间均在该期限内,故其以参保单位没有融基业公司的名字、保险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为由,主张融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无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该两项待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摘要2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02民初14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02民初147号
【裁判摘要1】本案中除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外,原告未提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而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仅能证明原告的工伤及伤残等级得以确认,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充分依据。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直接招用,亦非被告直接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主张要求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2】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原告发生工伤事故的项目系南通四建总承包,该项目已经办理了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原告可先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复函可以支付,故对原告该两项请求,本案不再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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