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解

摘要1:【目录】一、什么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二、什么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受案范围?三、什么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四、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原告顺序如何确定?五、什么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判决?六、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七、什么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八、精神损害还有哪些其他规定?提示: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摘要2:无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摘要1:【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旧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民法典标签】D1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D110【民事主体的人格权】;D112【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D990【人格权定义】;D995【人格权请求权】;D100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D1002【生命权】;D1003【身体权】;D1004【健康权】;D1005【法定救助义务】;D1006【人体捐献】;D1007【禁止人体买卖】;D1008【人体临床试验】;D1009【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D1010【性骚扰】;D1011【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D1179【人身损害赔偿范围】;D1183【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2:【注解】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级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1:解读:《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6.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