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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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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竣工验收 适格主体 证明力

摘要: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法理提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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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阅读全文]

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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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139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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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提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而在租赁物上进行添附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在租赁物上进行添附(加盖建筑物),且该添附行为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备手续的,该添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1392号(2008年8月2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503号(2008年12月16日)[阅读全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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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已被修改】

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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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事重点法规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 法发[2013]14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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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6号)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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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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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0]49号《关于如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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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阅读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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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买卖标的物不合法 买卖行为无效

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要旨】交付的货物被公安机关以不具合法来源为由而扣押,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不合法,故双方买卖行为无效。卖方依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收取买方的货款应予返还,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买方。[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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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阅读全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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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判断上,不能简单地以合同中有分几次支付货款的规定就认为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键是要看所分期支付是分“期限”(必然会到来的时间),还是附条件的分次支付。[阅读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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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7号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欧贝克公司作为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瓷砖交付承运人韩国泰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瓷砖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由买受人曾乾坤承担,欧贝克公司无须就货物的灭失向曾乾坤承担赔偿责任,曾乾坤请求欧贝克公司返还货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欧贝克公司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瓷砖在交付给韩国泰承运后,即视为已向曾乾坤履行了交付义务,瓷砖的所有权随即转移,曾乾坤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侵权诉讼请求承运人韩国泰赔偿其损失。[阅读全文]

曾加洪与王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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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四终字第576号 【提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口头协商一致变更交货地点,买受人不去进行交接属于延迟受领,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阅读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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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301号 【裁判要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抵扣,一般可作为认定履行交货义务一方已交付货物的证据之一,但另一方予以否认的,还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评判。本案中,河田厂虽主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其交货义务完成,但中基公司予以否认,还提供了出口报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条、装箱单、进仓单等证据证明其仅收到部分货物。同时,考量双方2007年4月3日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实际办理部分货物出口手续的时间,河田厂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形,从中亦可见中基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原因所作的解释有其合理性。河田厂应就其已交付价值471 666元货物的事实进一步举证,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阅读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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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晨洲公司虽然未能提供2008年4月份的送货单,仅提供了2008年7月份之后的送货单,但其于2008年4月29日、7月27日、10月11日分别开具三张金额为人民币5765元、12150元、81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美胜公司已于同年6月19日、10月15日、11月26日分别付清了相应货款5765元、12150元和8100元,并已将晨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入帐,应当认为其已经认可上述货物已实际交付的事实。[阅读全文]

上海彩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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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62号 【裁判要旨】彩佳公司与电子研究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彩佳公司供货后,又为电子研究所更换了部分货物,双方现为换货是否系由于原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争议。彩佳公司否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称换货系因彩佳公司顾及双方今后的合作所作让步,并称电子研究所未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退一步说货物也应视为合格。鉴于彩佳公司在电子研究所提出质量异议后派员去现场进行了查看,彩佳公司如果认为质量问题是由电子研究所安装调试不当引起的,可以及时向电子研究所指出,如果不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还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但彩佳公司既未向电子研究所明确质量问题的责任在电子研究所,也未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鉴定明确责任,而是选择了同意换货,因此,虽然电子研究所提出更换货物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但是由于现有情形下并无证据表明彩佳公司系在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同意换货,故原审法院认定彩佳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彩佳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于法有据。[阅读全文]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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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摘要: 【案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摘要】黄××请求南方食品集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但如前所述,逾期交房违约金系持续递增之迟延履行违约金,其数额随时间的推移按一定标准不断增长,而南方食品集团至今未能交付商品房,房屋交付之日尚无法确定,故计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属尚不能确定具体数额的、将来发生的款项,并不具备履行的可能,因此,黄××请求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应以确定的日期为截止日而固定其金额,方可履行并经裁判后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本院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作为上述违约金计算期间的截止日,此后因南方食品集团仍不交付商品房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黄××可待其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阅读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一终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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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一终字第196号 【裁判要旨】李进军请求确认其仍是煤矿50%股份的持有人,该请求的性质属主张“所有权保留”,但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中“所有权保留”仅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转让有别商品买卖,故李进军在本案中主张“所有权保留”缺乏法律依据。李进军主张的“股份”在财产上实际体现为物权,即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动产设施的所有权,前者属用益物权,后者属动产物权;采矿权、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则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综上,除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外”,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作为采矿权、探矿权等用益物权的确认以及动产物权的确认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