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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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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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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6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对行政行为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7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8条)|新增条文;附带审查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法》第59条)|新增条文;接受转送机关职责(《行政复议法》第60条)|新增条文[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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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53条)|新增条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前提条件)+4种类型+合意选择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法》第54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行政复议法》第55条)|新增条文[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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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52条)|新增条文 【注释】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咨询机构。[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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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0条)|新增条文;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法》第51条)|新增条文[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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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49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49条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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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行政复议法》第48条)[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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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查阅权 复制权

摘要: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权(《行政复议法》第47条)[阅读全文]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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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复议案卷排他主义 案卷主义规则

摘要: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与例外(《行政复议法》第46条)[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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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行政复议法》第45条)|新增条文 【注释】(1)《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2)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能否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证据没有明确规定,应允许复议机关进行适当补正以治愈原行政行为。[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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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复议法》第44条)|新增条文[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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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证据种类(《行政复议法》第43条)|新增条文——(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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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情形(《行政复议法》第42条)[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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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情形(《行政复议法》第41条)[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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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中止监督

摘要: 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法》第39条)|新增条文;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复议处理(《行政复议法》第40条)|新增条文[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提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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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案件提级管辖(《行政复议法》第38条)|新增条文——(1)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提级管辖;(2)下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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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复议审理法律依据

摘要: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7条)|新增条文——(1)法律、法规、规章;(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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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1032【隐私权】

摘要: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第36条第1款)|新增条文 保密规定(《行政复议法》第36条第2款)|新增条文[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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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亦不例外,当行政机关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换言之,对于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的作为或不作为,司法已经提供了畅通且完整的救济途径。本案中,新兴公司认为辽宁省地税局不受理其复议申请违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责令辽宁省地税局受理其复议申请,进而对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并判决国家税务总局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责令决定。该请求给付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此类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原因在于,一是内部监督行为通常不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法律已经提供了救济途径,当事人完全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复议作为或复议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对复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却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进而对该监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无异于舍近求远。尽管上级行政机关具备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职责,但司法并没有、也没必要为这些内部监督行为敞开大门。本案即是如此,如果新兴公司认为辽宁省地税局应当受理其行政复议而辽宁省地税局不予受理,其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是否应当受理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判。新兴公司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监督纠正辽宁省地税局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行为,并进而对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否则,既不符合经济便利原则,也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更与司法承担终局裁判的原则相悖。因此,原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兴公司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阅读全文]

行政复议受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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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行政复议法》第35条)[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