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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告是否有权申请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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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2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摘要: 解读:被告作为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但应当通过特别程序进行认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注解1】被告提出诉讼非原告本人意愿并提交原告的相关会诊单等材料,法院拟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参考案例:(2024)沪0104民初14403号 【注解2】被告申请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当事人应另行主张,在原告主体资格能力尚不确定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2)豫1303民初5643号 【注解3】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特别程序判决予以确认,在经过特别程序认定前,其他近亲属不能获得监护人身份,亦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或上诉,一审时的起诉及本案的上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没有法定中止事由,故基于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参考案例:(2023)鲁07民终4166号 【注解4】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本次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1)湘05民终2266号 【注解5】特别程序案件已经受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2)陕01民终2673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鲁01民终10024号 【注解6】被告母亲提交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本案需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裁中止诉讼。——参考案例:(2021)津0116民初10861号之二 【注解7】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说明是否通过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主动申请,不是必经程序。——参考案例:(2020)湘08民终339号 【注解8】一审期间法院尚未作出的民事判决宣告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原告提交了宣告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的民事判决,其起诉已满足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一审应继续审理本案。——参考案例:(2019)桂10行终65号[阅读全文]

【笔记】鉴定意见书上无鉴定人员签章是否影响鉴定意见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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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鉴定报告 鉴定人员签字 鉴定人员签名 鉴定人签名 鉴定人签章

摘要: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第2款之规定,鉴定意见(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章,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2)但是,如果鉴定意见稿上鉴定人已经签章并出庭作证,且当事人对鉴定人身份没有提出异议,正式定稿的鉴定意见书上虽然没有鉴定人签章,属于形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阅读全文]

建工|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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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526【先履行抗辩权】

摘要: 【解读】(1)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与交付发票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不予支持。(2)但讼争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交付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除外。——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24.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 →【备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24条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明确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交付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注释】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开具发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之间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注解1】(1)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2)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发包方依据合同主张承包方交付发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注解2】交付增值税发票虽为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不具有对价性,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参考案例:(2022)浙民终25号 【注解3】开具发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之间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4)鲁民一终字第528号 【注解4】未对是否需要先提供发票作出约定,如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后未获得相应的发票,其可向税务部门反映,通过行政管理途径达到收取发票的目的,对发包人提出的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未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渝民申2345号 【注解5】(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后,发包人才支付工程款,现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2)但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而发包人所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基于债权,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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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1】格式条款实质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未特别提示,视为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2)案涉合同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均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以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上述条款内容无法体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据此认定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是否系格式条款及其效力的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古城公司(发包人)与中柱公司(承包人)就案涉“织金古城”项目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均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接收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申请书后4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向承包人签发结算审核意见书,承包人应在45日内积极核对审核结果并完成最终签字确认手续,预期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算数据。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该条款中关于“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向承包人签发结算审核意见书,承包人应在45日内积极核对审核结果并完成最终签字确认手续,预期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算数据”的内容未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案涉合同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均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以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上述条款内容无法体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并无不当。上述条款内容仅约定了承包人逾期未签字确认发包人审核结果的后果,未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内容免除了发包人责任而加重了承包人责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亦无不当。[阅读全文]

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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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费总结】 挂靠费 无效合同管理费 间接费 规费 利润 劳动保险基金 管理法不当得利 无效施工合同利润 无效施工合同税金 无效施工合同管理费 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2023)最高法民再256号 (2022)最高法民申105号 (2025)新民申4853号 (2023)最高法民申728号

摘要: 解读:(1)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2)对于承包人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3)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基于合同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注解1】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 【注解2】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营业税?|(1)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工程管理,管理费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2)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规费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3)利润是实际施工人理应获得相应对价,亦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4)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5)无效施工合同价款包括利润和管理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6)无效施工合同价款包括规费和利润。——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 【总结1】施工合同无效有条件支持管理费(进行管理则支持管理费请求,否则不支持)。 【总结2】无效管理费处理原则|(1)已支付——请求返还不支持;(2)尚未支付——请求履行不支持。 【备注】“管理费”区别于“下浮比例”|(1)狭义的“管理费”仅指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管理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四)规定,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具体内容内容包括14项;(2)至于无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下浮比例”并非狭义的“管理费”,不适用“管理费”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参照无效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注解3】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获得折价工程款应当是完整工程造价(包括间接费和利润)|[阅读全文]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导致施工过程中达成结算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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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D507【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D567【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主从合同 补充协议

摘要: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协议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 【注释】满足《民法典》第143条构成要件的结算协议应认定其有效。 【解析】根据《建工解释二》第12条规定——(1)无效合同下的折价补偿协议有效;(2)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达成协议有效。 →【备注】结算协议时在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为清算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另行订立的新合意,本质上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施工合同的从合同或附随条款,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注释】基于无效施工合同履行而单独签订的后续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亦无效(非与施工合同并行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注解1】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1)“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中标无效,但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协议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2)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协议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3)施工合同无效其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但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则结算协议并不当然无效,结算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3号;(4)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对工程款及利息另行单独约定具有独立性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5)施工合同无效,完工确认书中关于变更结算方式所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90号 【注解2】(1)施工合同的主合同无效,结算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从合同亦无效。——参考案例:(2021)藏民终126号;(2)结算协议与无效施工合同虽有关联但仍为两份独立的合同,结算协议并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743号 →【备注】(1)施工合同与结算协议属于主从合同关系,施工合同主合同无效则结算协议从合同亦无效;(2)施工合同与主合同属于两份独立合同,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不因此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328号 →【问题】发承包双方就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发包人能否抗辩因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发承包双方就工程结算达成补充协议依法有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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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摘要1】华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鉴于华冶公司与昆钢公司均认可竖炉系统工程的交工时间为2013年6月2日,华冶公司逾期交工12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故华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案涉《系统工程合同》通用条款14.2关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专用条款35.2关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误承诺工期1-5天(含),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延误承诺工期6-10天(含),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10天以上,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本院查明确认的工程造价为113547199.29元,华冶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2270943.99元(113547199.29元×2%=2270943.99元)。华冶公司和昆钢公司一直就验收、结算、扣款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昆钢公司未明确表明放弃其他剩余债权。且案涉工程一直未能办理结算,相关工程造价一直未能确定,昆钢公司依据结算情况主张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存在障碍。鉴于上述因素,华冶公司关于昆钢公司诉请违约金已超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华冶公司主张鉴定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华冶公司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故华冶公司关于应由昆钢公司全部承担鉴定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阅读全文]

【笔记】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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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G57【股东知情权】

摘要: 解读: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且其股东知情权不应受到限制。 【注释】(1)股东瑕疵出资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2)股东知情权不受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公司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不能构成对股东行使瑕疵出资的抗辩。 【问题】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按照公司组织法要求以资本多数决能否排除瑕疵股东部分知情权?|认为股东知情权不可放弃,即便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排除股东知情权”,也应当确认该意思表示无效。——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17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影响|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参考案例:(2017)苏02民终1593号[阅读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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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法定职权 G5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G59【股东会职权】 G1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地位】

摘要: 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   [阅读全文]

汇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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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440【权利质权的范围】 D441【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D442【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票据质押 票据质权 汇票质押 票据贴现 空白背书票据 不得转让

摘要: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目录】背书特点;背书性质;粘单;背书记载事项: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连续性证明效力;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部分背书无效;分别背书无效;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效力;委托背书(委托取款背书);设质背书;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情形;背书权利担保效力[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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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29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起诉行政机关在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或上级政府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为,则因为其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其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阅读全文]

【笔记】非财产案件是否一律由基层法院级别管辖?非财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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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是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2)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非财产案件仍然应当按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注释】如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案件,虽然为非财产案件,但案涉公司决议涉及增资数额2亿元,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应为2亿元,应以此确定级别管辖。 【注解1】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1)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是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2)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本身可能存在诉讼标的额,并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注解2】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案件“财产标的额”(《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财产标的额”),即使非财产案件也可以按照案件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注解3】诉讼费、级别管辖和律师服务费标准各不同——(1)诉讼费交纳标准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主要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计算;(2)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为“诉讼标的额”(非诉讼请求金额);(3)律师服务费收费主要依据案件涉及的“财产标的额”。[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03行终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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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 认定工伤 缴纳工伤保险费

摘要: 【裁判摘要】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阅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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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招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招标投标客体 招标投标标的 国际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 自愿招标投标项目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 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摘要: 《政府采购法》“工程”与《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完全一致。 【解读】《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在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规定上区别:(1)要约邀请——《民法典》“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具有约束力。(2)要约——《民法典》“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生效);《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同一时间后生效)。(3)承诺——《民法典》“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双方还需签订书面合同)。[阅读全文]

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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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备位之诉 备用之诉 立案登记制 被告错误 被告不适格 案件受理 诉讼请求 受理条件 驳回起诉 垄断民事纠纷 反垄断 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不适格 备位诉讼 附条件起诉 附条件诉讼请求 起诉状报送单位 诉的利益 起诉状示范文本 答辩状示范文本 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1997)经终字第322号 (1999)经终字第168号

摘要: 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释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释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1】附条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 【注解2】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2018)豫民终1810号 【问题】什么是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用来判读某一请求的内容是否具有该案判决之必要性和是否能够达到实际效果所设置的一种要件|(1)判决必要性是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加以解决;(2)判决实效性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达到解决争议的效果。 →我刚《民事诉讼法》未对诉的利益作出明确规定; →无利益即无诉权,诉的利益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连接起来的媒介。[阅读全文]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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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辖权异议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监督 应诉答辩 第三人管辖权异议 仲裁协议 管辖权异议收费

摘要: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 【注释】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纠正:(1)认为一审支持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裁定错误,应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2)认为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的裁定错误,应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A.本案由(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或审理)。”B.本案移送(辖区外)......人民法院处理。” 【注解1】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2】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的结果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当事人一审的诉辩主张如在裁判中未获满足,则视当事人对该裁判具有上诉利益。——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3】(1)当事人的上诉缺乏上诉利益等上诉要件时不予受理;(2)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已构成法律漏洞),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4】(1)当事人仅以未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及民事裁定书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导致其误以为开庭时间取消未能参加庭审,该理由不能成立;(2)当事人在未与原审法院确认开庭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 →【备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仍应按照开庭通知参加庭审,否则视为缺席判决。 【注解5】管辖权异议审查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未开庭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4)豫11民辖终74号 【注解6】行为人刻意隐瞒合同变更的事实作出虚假陈述骗取管辖权,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参考案例:(2022)浙1021司惩1号[阅读全文]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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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142【意思表示的解释】 D466【合同条款的解释】

摘要: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合同条款矛盾时,有权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对条款真实含义的确认。 【注释1】《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释本质上是意思表示解释(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即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 【注释2】合同各文本词句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1)前提条件: A.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仅适用于书面形式合同); B.并约定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前提条件)。 (2)解释规则: A.各文本使用词句一致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B.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注释3】如果合同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不能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含义。 【注释4】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与《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无关(“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如果并非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则不存在适用前提。[阅读全文]

【笔记】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其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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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116【物权法定原则】 确认之诉 租赁期 确认使用权

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租赁物使用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2)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09号[阅读全文]

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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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裁定 判决 一审裁判 宣判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裁判文书送达 裁判 诉讼请求 判非所诉 超出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补正 不告不理原则

摘要: 【注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现新的事实理由需要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阅读全文]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是可撤销还是可主张未订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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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496【格式条款】

摘要: 解读:(1)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496条采取“未订入合同说”;(2)《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条款采取“未订入合同说”,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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