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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收藏的词条
汇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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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440【权利质权的范围】 D441【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D442【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票据质押 票据质权 汇票质押 票据贴现 空白背书票据 不得转让

摘要: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目录】背书特点;背书性质;粘单;背书记载事项: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连续性证明效力;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部分背书无效;分别背书无效;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效力;委托背书(委托取款背书);设质背书;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情形;背书权利担保效力[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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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29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起诉行政机关在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或上级政府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为,则因为其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其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阅读全文]

【笔记】非财产案件是否一律由基层法院级别管辖?非财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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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是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2)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非财产案件仍然应当按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解读】如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案件,虽然为非财产案件,但案涉公司决议涉及增资数额2亿元,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应为2亿元,应以此确定级别管辖。[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沪03行终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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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 认定工伤 缴纳工伤保险费

摘要: 【裁判摘要】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阅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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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招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招标投标客体 招标投标标的 国际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 自愿招标投标项目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 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摘要: 《政府采购法》“工程”与《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完全一致。 【解读】《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在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规定上区别:(1)要约邀请——《民法典》“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具有约束力。(2)要约——《民法典》“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生效);《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同一时间后生效)。(3)承诺——《民法典》“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双方还需签订书面合同)。[阅读全文]

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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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备位之诉 备用之诉 立案登记制 被告错误 被告不适格 案件受理 诉讼请求 受理条件 驳回起诉 垄断民事纠纷 反垄断 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不适格 备位诉讼 附条件起诉 附条件诉讼请求

摘要: 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3】附条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某某与陈某某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豫民终1810号[阅读全文]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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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辖权异议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监督 应诉答辩 第三人管辖权异议 仲裁协议 管辖权异议收费

摘要: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阅读全文]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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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142【意思表示的解释】 D466【合同条款的解释】

摘要: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合同条款矛盾时,有权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对条款真实含义的确认。 【注释1】《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释本质上是意思表示解释(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即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 【注释2】合同各文本词句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1)前提条件: A.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仅适用于书面形式合同); B.并约定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前提条件)。 (2)解释规则: A.各文本使用词句一致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B.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注释3】如果合同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不能推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含义。 【注释4】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与《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无关(“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如果并非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则不存在适用前提。[阅读全文]

【笔记】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其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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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116【物权法定原则】 确认之诉 租赁期 确认使用权

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租赁物使用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2)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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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裁定 判决 一审裁判 宣判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裁判文书送达 裁判 诉讼请求 判非所诉 超出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补正 不告不理原则

摘要: 判决书内容[阅读全文]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是可撤销还是可主张未订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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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496【格式条款】

摘要: 解读:(1)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496条采取“未订入合同说”;(2)《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条款采取“未订入合同说”,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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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废止】 劳动合同法精解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上民一初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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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上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摘要】投标保证金应返还——原、被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开标后,投标单位无一中标,在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情况下,此次投标活动应视为结束,投标单位所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退回。巨源公司与安徽富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其江西富煌公司总经理黄某某之间的商议行为,以及随后的函件往来等,均属于议标行为,虽然与前面的招投标行为有一定关联,但它不是招投标行为本身,巨源公司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理当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不当得利。至于黄某某的承诺行为,虽然黄某某本人未受委托,但黄某某所在公司的员工是委托代理人,而黄某某又是该委托代理人的直接上级领导,且安徽富煌公司与江西富煌公司之间形成了控股关系,因此,巨源公司有理由相信黄某某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且安徽富煌公司事后也在黄某某所作承诺的基础上与巨源公司进行过协商,只是以“材料涨价”等理由而未达成最终协议。据此安徽富煌公司在与巨源公司议标过程中,如因承诺等行为而使巨源公司的工程进度、工程安排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损失,巨源公司可另行起诉或双方协商解决。安徽富煌公司要求巨源公司支付追索保证金发生的差旅费用1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安徽富煌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纠纷的起因与其自身行为也有一定的关联,故本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行政诉讼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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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案件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 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摘要: 行政诉讼二审审理[阅读全文]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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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划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 工业地 工业用地 被查封土地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阅读全文]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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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人资格】 【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单一证据审核认定】 【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撤回证词 撤回证据 证据共通性

摘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书面陈述)。[阅读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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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裁判摘要】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并可行使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而本案申请人系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故申请人张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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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2021.1.1日废止】 民法总则精解 重点法条 民法总则对照版本 民法通则条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阅读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赤商终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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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赤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四龙矿业公司与其他三家煤矿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约定兼并重组后保留四龙矿业公司,三家煤矿其中一家具备法人资格,其余两家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并入的三家煤矿均予以注销,分别成立四龙矿业公司的分公司。虽然各方在协议中约定四龙矿业公司不负担其他三家煤矿的债权债务,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依照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龙矿业公司股东会在彭某某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决议,彭某某请求四龙矿业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应允许其退出公司。[阅读全文]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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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质量保证金 修理费 减少价款 减价 D615 D616 D617 D618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摘要: 【解读1】交付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615条、第616条之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的确定顺序: (1)有约定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A.可以协议补充→B.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解读2】什么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617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当事人约定方式;法定方式。 (2)根据民法典第618条之规定,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不免责。[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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