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款未按期支付的本协议作废”,应如何理解
摘要1:【要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约定的“本协议作废”的前提条件,嗣后一方又以原约定条款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双方在约定的签约条件未成就情况下仍签约,视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先前合同约定;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未约定的,应适用合同解释规则。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96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摘要2:
摘要1:【要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约定的“本协议作废”的前提条件,嗣后一方又以原约定条款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双方在约定的签约条件未成就情况下仍签约,视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先前合同约定;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未约定的,应适用合同解释规则。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96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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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约定的“本协议作废”的前提条件,嗣后一方又以原约定条款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96号《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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