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讼也>> 百科分类 >> 刑事罪名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 【解读】 1.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以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2.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 4.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释】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须满足两项条件——(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2)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逃税罪

【逃税罪(原罪名偷税罪)】【刑法第20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原罪名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刑法第229条第3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原罪名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