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摘要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6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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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文件是否必须使用标准文本?

摘要1: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2)非依法必须进行招项目不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注释】标准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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