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对当事人撤销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合法限制

摘要1:【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613号,(2016)沪01民终127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自起诉状副本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无正当事由,该意思表示不可撤销。审理相关案件时,法院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对当事人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加以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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